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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 查覺 , 美國 和 其它 國家 尤其 是 日本 , 在 高科技 產業 中 是否 有 遲緩 落後 現象 。 1989年 美國 白宮 科技 政策 辦公室 ( OSTP ) 主任 Dr . Bromley 於 國會 中 提出 報告 , 指出 下列 四 個 領域 可以 使 美國 重回 高科技 領導 寶座 : 1 . Hihg-PerformanceComputingSystem2 . AdvancedS/Wtechnologyandalgorithms3 . BasicresearchandHumanResources4 . ANationalResearchandEducationNetwork 最後 一 項 NREN , 業已 引起 全 美 各界 廣泛 注意 。 他 的 報告 建議 美國 聯邦 政府 , 以 現行 NSFnet ( Internet ) 為 基礎 , 繼續 補助 建立 NREN , 使 其 傳輸 速度 至少 超過 1Gbits ( 10 億 bps ) 以上 , 且 範圍 不 應 只是 包括 傳統 的 研究 機構 、 大學 及 政府 單位 , 另 須 包括 中學 及 小學 。 另外 美國 兩 諸多 國會 議員 亦 發動 正式 立法 工作 , 1989年 5月 參議員 AlbertGore 正式 提出 S . 1067 號 法案 ( TheNationalHigh-PerformanceComputerTechnolog ) , 同年 8月 , 眾議員 DougWalgren 也 提出 同 一 法案 即 HR3131 於 眾議院 中 討論 。 1067 法案 獲 參議院 無 異議 通過 , 但是 在 眾議院 由於 缺乏 強勢 擁護 者 , 慘遭 否決 。 但是 1991年 3月 5日 參議員 AlbertGore 又 重新 提交 所謂 的 S . 272 號 法案 ( TheHigh-PerformanceComputingActof1991 ) , 此 期間 曾 召開 多 次 公聽會 , 經由 徵詢 各界 之 意見 逐步 討論 修正 , 其中 最 主要 的 修正 部份 為 包括 圖書館界 在 NREN 中 之 角色 。 此 法案 在 兩 之 公聽會 討論 可 謂 高潮迭起 , 各 領域 協會 、 學者 專家 、 廠商 從 不同 角度 探討 HPC 法案 政府 所 應 扮演 角色 及 各 聯邦 機構 之 權責 劃分 。 雖然 其中 有 很多 爭議 話題 , 唯 仍 於 1991年 11月 20日 獲 眾議員 通過 , 11月 22日 獲 參議院 通過 , 並 於 12月 9日 經由 美 總統 簽署 正式 生效 。 有關 S . 272 號 法案 全部 內容 如 後 譯 ( 註 ) 。 二 、 主要 爭議 話題 : : 集中 於 NREN 部份 如 下 : 1 . 誰 來 建立 此 GB 網路 ? 是 由 聯邦 政府 或 民營 廠商 或 相互 合作 方式 ? 2 . 誰 有 權利 來 存取 此 網路 之 服務 ? 是 應該 限制 科學 工程 人員 , 或 所有 任何 美國人 皆 有 權利 來 存取 ? 3 . 什麼 樣 的 資訊 允許 提供 於 網路 上 ? 假如 聯邦 政府 擁有 此 網路 , 則 附加 限制 及 無法 滿足 大眾 的 訊息 限制 仍 無法 避免 , 假如 由 民營 機構 擁有 , 雖然 可 較 開放 交談 等 限制 , 但 利益 導向 將 使 社會 道德 規範 無法 完全 顧及 。 對 此 網路 之 功能 及 必要性 , 很少 有所 爭議 , 倒是 對 上述 三 點 中 有關 聯邦 政府 是否 應該 補助 ? 補助 方式 為 何 ? 其 對 網路 的 控制 幅度 如何 ? 有 不同 爭議 。 1 . 美國 的 DataSuperhighway 所 需 的 基本 網路 設施 , 在 如 ATKT 、 USSprint 、 MCI 等 公司 的 全球 網路 中 皆 已 可 達 gigabits 以上 。 如果 真正 要 包括 中學 、 小學 、 區域 圖書館 或 社區 學校 , 則 NREN 是 必須 的 , 但 假如 只是 建立 一 個 很 大 的 網路 , 而 為 聯邦 政府 所 擁有 與 控制 , 則 它 顯然 是 不 需要 的 。 2 . REN 應該 是 開發 一 個 可 支援 現行 服務 之 網路 , 而 不 應 是 另外 建立 一 個 全新 的 網路 , Internet 到 目前 為止 雖然 不 完美 , 但 它 是 到 目前 為止 曾經 有 的 當中 最 美好 的 一 個 。 重點 是 聯邦 政府 不 應 將 大部份 經費 補助 在 建立 高速 骨幹 ( Backbone ) 上 , 而 是 應該 將 經費 能夠 提供給 區域 網路 中心 協助 所有 需要 網路 服務 的 使用 者 。 3 . Internet 商業化 行動 : 如 在 數 年 前 質問 Internet 是否 允許 商業性 使用 , 可能 像 是 異端邪說 。 傳統 上 , Internet 之 存取 使用 皆 是 免費 的 , 當 Internet 成長 至 每 一 單位 愈來愈 需要 它 時 , Internet 之 自由式 管理 方式 反而 變成 大家 所 不 願意 見到 的 ( 有 人 比喻 Internet 是 現今 世界 最 大 的 無政府 狀態 之 組織 ) 。 因此 , 某些 企業 組織 甚至 經由 他們 自己 的 網路 存取 Internet , 支援 這些 作法 的 人 相信 一 個 有 效率 、 高效能 的 網路 必定 是 採用 經 長 時間 証明 的 美國式 的 自由 競爭 , 而 不 是 美國式 的 聯邦 補助 方式 。 商業性 公司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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