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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 不及 。 判決 理由 指出 , 原告 林鴻銘 是 我國 國民 , 被告 林秀芬 是 美國籍人 , 依 涉外 民事 法律 適用 法 十二 條 的 規定 , 婚姻 效力 依 夫 之 本國法 。 二 人 在 七十五年 十月 二日 結婚 , 有關 夫妻 住所 應 適用 八十七年 六月 十七日 修正 前 民法 一千零二 條 「 妻 以 夫 之 住所 為 住所 」 的 規定 , 依 民事 訴訟 法 五百六十八 條 , 本 件 離婚 訴訟 自應 「 專屬 」 在 台灣 的 住所地 法院 管轄 。 判決 理由 說 , 雙方 在 七十五年 結婚 後 , 林秀芬 就 和 林鴻銘 回 台 居住 , 即便 七十八年 在 港 生下 一 子 後 , 林秀芬 也 攜 子 回 台 和 林鴻銘 同 住 台北 長達 三 年 。 不論 從 客觀 或 主觀 上 , 林秀芬 都 是 以 台北 的 住所 當作 兩造 夫妻 的 共同 住所 , 故 其 八十七年 三月 廿四日 在 香港 提出 離婚 訴訟 , 就 該 依 我國 的 法律 , 香港 法院 沒有 管轄權 ; 縱使 香港 法院 已經 判決 確定 , 其 效力 也 不 為 我國 所 承認 , 本 件 離婚 訴訟 自應 由 我國 法院 管轄 。 否則 , 不但 違背 民事 訴訟 「 以 原 就 被 」 的 原則 , 也 損及 我國 主權 和 人民 利益 。 判決 理由 亦 指出 , 在 兩造 分居 迄今 已 逾 三 年 , 訴訟 中 又 費心 搜集 不利 他方 的 離婚 證據 , 互相 攻擊 , 顯見 兩造 婚姻 已 有 裂痕 , 無法 繼續 。 若 仍 強求 維持 婚姻 之 名 , 而 無 婚姻 之 實 , 不僅 無法 改善 兩造 的 關係 , 徒增 衝突 加劇 , 彼此 傷害 更深 。 在 兩造 婚姻 關係 出現 重大 瑕疵 而 無法 挽回 , 且 破鏡 難以 重 圓 下 , 可 認定 本 案 確實 有 構成 難以 維持 婚姻 的 重大 事由 , 因此 判准 兩 人 離婚 。 至於 二 人 所 生 兒子 監護權 歸屬 問題 , 法官 認為 , 由於 小孩 目前 在 香港 , 以後 北市 社會局 無法 訪視 。 但 參酌 香港 社會 福利部 社工員 的 調查 報告 , 二 人 之 子 曾 表達 喜歡 目前 的 居住 情況 , 為 免 突然 改變 生活 、 就學 環境 , 影響 小孩 的 人格 發展 , 基於 小孩 的 最 大 利益 , 監護權 給 林秀芬 行使 較 適宜 , 林鴻銘 則 有 探視 小孩 的 權利 。 去年 三月 間 總統 暨 副 總統 選舉 期間 , 高雄縣 甲仙鄉 兵役課員 林家敏 , 因 個人 主觀 上 對於 候選人 的 好惡 , 涉嫌 將 宋楚瑜 、 張昭雄 的 得票數 與 陳水扁 、 呂秀蓮 得票數 互換 , 使 宋楚瑜 少 算 四十 票 , 陳水扁 多 計 四十 票 , 高雄 地檢署 依 偽造 文書 罪嫌 將 林某 起訴 , 並 認為 他 嚴重 斲喪 選舉 制度 , 具體 求刑 一 年 六 個 月 。 檢察官 起訴 指出 , 被告 林家敏 ( 五十一 歲 ) 在 去年 三月 十八日 舉行 的 第十 任 總統 、 副總統 選舉 時 , 擔任 高雄縣 甲仙鄉 第八○四 投開票所 主任 管理員 , 投開票 結束 後 , 計票員 李武璋 將 五 組 候選人 投票數 登記 在 計票紙 上 , 其中 候選人 宋楚瑜 、 張昭雄 得票數 三百六十六 票 , 陳水扁 、 呂秀蓮 三百廿六 票 。 林家敏 利用 主任 監察員 林玉華 事先 已 在 投開票所 報告表 上 簽名 蓋章 的 機會 , 在 投開票所 報告表 上將 這 二 組 候選人 得票數 互換 , 反而 記載 宋楚瑜 、 張昭雄 獲得 三百廿六 票 , 陳水扁 、 呂秀蓮 得 三百六十六 票 , 並 將 不實 的 得票數 向 甲仙鄉 選務 作業 中心 及 執行 秘書 郭銘松 報告 。 開票 翌日 , 甲仙 鄉代會 主席 江永吉 看 報 時 , 發現 宋楚瑜 、 張昭雄 與 陳水扁 、 呂秀蓮 的 得票數 , 跟 民眾 向 其 提供 的 得票數 不符 , 向 郭銘松 追問 , 郭 向 林家敏 查問 , 林某 見 事跡 敗露 , 承認 投開票所 報告表 上 的 登記 有 誤 , 案 經 宋楚瑜 、 張昭雄 提出 告訴 。 高雄 地檢署 偵查 認為 , 林家敏 身為 選務 人員 , 竟 因 個人 對於 候選人 主觀 的 好惡 , 而 故意 使 投票 發生 不 正確 的 結果 , 嚴重 斲喪 選舉 制度 , 依 偽造 文書 罪嫌 將 他 起訴 , 並 向 法官 求處 一年 六月 徒刑 。 今年 元月 廿九日 被 大陸 漁工 挾持 至 關島 的 基隆籍 漁船 「 順興 八十八號 」 , 八 名 大陸 漁工 被 當地 警方 查獲 , 檢察官 依 海盜罪 偵查 起訴 , 船主 陳英仁 四日 指出 , 近日 接獲 駐 關島 辦事處 通知 , 該 八 名 大陸 漁工 獲判 無罪 。 陳英仁 憤慨 的 指出 , 事發 後 政府 未 提供 任何 , 今後 類似 劫持 事件 仍 可能 發生 。 昨日 上午 , 陳英仁 與 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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