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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都 擁有 的 感受 苦樂 的 感覺 能力 ( sentience ) 。 感受 痛苦 和 享受 愉快 的 能力 是 擁有 利益 的 充分 條件 , 也 是 獲得 道德 關懷 的 充分 條件 。 辛格 明確 指出 : 如果 一 個 存在物 能夠 感受 苦樂 , 那麼 拒絕 關心 它 的 苦樂 就 沒有 道德 上 的 合理性 。 不管 一 個 存在物 的 本性 如何 , 平等 原則 都 要求 我們 把 它 的 苦樂 看 得 和 其他 存在物 的 苦樂 同樣 ( 就 目前 所 能 做到 的 初步 對比 而言 ) 重要 。 如果 一 個 存在物 不能 感受 苦樂 , 那麼 它 就 沒有 什麼 需要 我們 加以 考慮 的 了 。 這 就是 為什麼 感覺 能力 ( 用 這 個 詞 是 為了 簡便 地 表述 感受 痛苦 、 體驗 愉快 或 幸福 的 能力 , 盡管 不 太 準確 ) 是 關心 其它 生存物 的 利益 的 唯一 可靠 界線 的 原因 。 【 6 】 在 動物 解放 論 者 看來 , 具有 感覺 能力 的 存在物 至少 擁有 一 種 利益 : 即 體驗 愉快 和 避免 痛苦 的 利益 。 平等 原則 所 關心 的 是 利益 , 而 不管 這 個 利益 的 主體 是 誰 。 如果 我們 既 不 想 違背 平等 原理 ( 同等 地 關心 每 一 個 存在物 的 利益 ) , 也 不 想 違背 功利 主義 原理 ( 追求 最 大 限度 的 快樂 , 或 把 痛苦 降低到 最 低 限度 ) , 或 想 把 平等 原理 和 功利 原理 貫徹 到底 , 那麼 , 我們 就 必須 把 動物 的 苦樂 利益 也 當作 道德 計算 的 相關 因素 。 動物 解放 論 把 痛苦 和 快樂 確定 為 道德 的 終極 標準 的 作法 , 引起 了 很多 人 的 異議 。 因為 , 即使 是 在 人際 倫理 學 中 , 快樂 也 不 是 人們 所 追求 的 最後 目標 ﹔ 快樂 只 是 人們 所 追求 的 目標 得到 實現 的 伴隨物 ﹔ 是 善 被 達到 的 一 個 信號 , 而 不 是 善 本身 。 最 大 的 快樂 和 最 小 痛苦 的 並 不 是 吸引 人 的 意志 的 目標 ﹔ 人 努力 追求 的 是 過 一 種 符合 他 的 理想 的 生活 。 【 7 】 從 環境 倫理 學 的 角度 看 , 給 動物 帶來 痛苦 的 行為 並 不一定 就 是 不 道德 的 行為 , 因為 動物 之間 的 相互 捕食 是 動物 得以 生存 的 前提 , 也 是 生態 平衡 得以 維持 的 一 個 重要 因素 。 捕食 給 其它 生命 所 帶來 的 是 一 種 工具性 的 , 是 一 種 必要 的 惡 , 一 種 不 好 的 善 , 一 種 辯証 的 價值 。 【 8 】 因此 , 當 我們 與 其它 動物 打交道 時 , 我們 只 應 使 它們 所 遭受 的 不 大於 它們 在 常規 的 自然 環境 中 所 遭受 的 , 盡量 減少 我們 給 動物 帶來 的 那些 不 必要 的 。 這 就 是 羅爾斯頓 所 說 的 對應 原理 。 2 、 以 道義論 為 基礎 的 動物 權利 論 動物 權利 論 師承 的 是 康德式 的 道義論 傳統 。 在 動物 權利 論 者 看來 , 我們 用來 証明 人 擁有 權利 的 理由 與 用來 証明 動物 擁有 權利 的 理由 是 相同 的 。 當 我們 說 , 每 一 個 人 都 具有 平等 的 道德 權利 、 他 的 利益 應 得到 平等 的 關心 的 時候 , 我們 的 根據 是 什麼 呢 ? 是 由於 每 一 個 人 都 具有 理性 、 能 說話 、 能 自由 選擇 的 能力 嗎 ? 顯然 不 是 。 因為 某些 人 ( 如 白痴 ) 不 具有 這些 能力 , 我們 並 未 因此 而 否定 他們 的 權利 。 這 種 權利 是 天賦 的 , 即 這 種 權利 不 是 由 他人 或 任何 組織 授予 的 , 也 不 是 由於 人們 做 了 某 事 而 獲得 的 。 每 一 個 人 之所以 同等 地 享有 這 種 權利 , 是 由於 每 一 個 人 都 具有 一 種 天賦 價值 ( inherent value , 亦 譯 固有 價值 、 內生 價值 ) 。 具有 這 種 價值 的 存在物 必須 被 當作 一 種 目的 本身 , 而 非 工具 來 對待 。 這 種 價值 應 獲得 恰當 的 尊重 。 如果 我們 僅僅 根據 一 個 人 是否 促進 了 他人 的 利益 來 確定 他 是否 有 資格 擁有 道德 權利 , 那 我們 就是 僅僅 把 他 當作 了 一 個 工具 , 就是 不 尊重 或 否定 他 的 天賦 價值 。 雷根 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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