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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長廊 中 思考 自我 定位 , 而 〝 女人 的 私家 珍藏 〞 設計 讓 心情 故事 的 分享 與 交流 , 共同 營造 屬於 台灣 女人 的 生活 美學 。 感受 的 本身 即 是 一 種 享受 , 經營 空間 的 過程 也 可以 是 人生 一 大 樂趣 。 女書店 希望 能夠 找回 女性 一向 遺失 的 空間 , 希望 藉由 女性 空間 的 塑造 與 潛移默化 生活 美學 的 , 達成 柔性 革命 , 讓 女性 參與 其中 。 不論 是 一 個 人 的 空間 、 兩 個 人 的 空間 , 或是 一 個 公共 空間 , 皆 可以 好好 安排 , 營造 優雅 的 生活 空間 , 讓 空間 體貼 妳 的 心情 , 為 心愛 的 空間 添 些 擺飾 與 花草 , 把 生活 過 得 像 生活 , 這 也 是 女書店 空間 傳達 的 意涵 , 透過 空間 讓 一向 隱身 於 社會 的 女性 也 能 自在 旋舞 其中 , 創造 屬於 自我 的 舞姿 ; 透過 女性 觀點 、 女性 閱讀 、 女性 空間 、 女性 書寫 , 讓 社會 在 兩性 共同 努力 下 , 豐富 、 多彩 而 和諧 。 今年 婦女節 前夕 , 衛生署 送 了 全 國 婦女 一 份 “ 大禮 ” , 姑且 不論 這 份 禮 是否 真 是 台灣 婦女 所 需 , 但 它 確實 引發 了 社會 各界 ( 不 分 性別 ( 一 陣 熱烈 的 , 此 禮 即 是 研擬 已 久 的 人工 生殖 法 草案 終於 在 衛生署 通過 了 , 其中 最 受 人 注目 的 自然 是 有關 代理孕母 的 部分 。 有 人 以為 此 案 對 不孕 者 是 一 項 福音 該 加以 支持 ; 也 有 人 認為 此 所 引發 的 倫理 、 法律 , 甚至 女性 角色 地位 的 問題 並 不 是 這麼 容易 就 可以 解決 的 , 甚至 一般 社會 大眾 對 內容 也 不 甚 了解 , 以為 只要 一 通過 此 案 , 任何 人 皆 可 找 人 代孕 或 幫 人 代孕 。 因此 筆者 將 在 本 文 中 就 部分 草案 中 的 規定 與 其 所 引發 之 爭議 做 一些 說明 與 澄清 。 何謂 代理孕母 所謂 代理 母親 ( surrogate mother ( 是 指 代 人 妊娠 的 婦女 ; 或 用 自己 的 卵子 人工 受精 後 妊娠 , 分娩 後 給 人 撫養 ; 或 利用 他人 的 受精卵 植入 自己 的 子宮 妊娠 , 分娩 後 交給 該 人 撫養 , 而 代理孕母 通常 是 指 子宮 不能 正常 受孕 之 女子 借用 另 一 女子 之 子宮 受胎 。 最近 在 台灣 各界 引起 廣泛 討論 的 行政院 衛生署版 之 人工 生殖 法 草案 中 所 稱 之 “ 代理孕母 ” , 其 定義為 “ 接受 受 術 夫妻 之 精子 , 卵子 或 胚胎 植入 其 生殖 器官 並 代為 孕育 生產 胎兒 者 ” 。 換言之 , 代理孕母 除了 提供 子宮 代孕 外 , 亦 可能 是 卵子 之 捐贈 者 , 不僅 如此 , 草案 中 亦 規定 代理孕母 必須 年齡 介於 二十 至 四十 歲 , 已婚 或 曾經 結婚 且 育有 子女 之 婦女 才 可 擔任 。 代理孕母 之 歷史 1799年 , 英國 醫生 John Hunter 創造出 人類史 上 第一 個 人工 授精 成功 的 例子 ; 1978年 第一 個 試管嬰兒 在 英國 的 出生 更 是 帶給 全 世界 一 大 震撼 ; 70年代 末期 代理孕母 的 產生 已 將 人類 生殖 技術 推入 一 個 新 階段 , 至 1988年 藉由 代理孕母 出生 之 兒童 已 有 150 - 200 人 左右 。 在 美國 的 馬里蘭 , 亞利桑那 等 州 不但 成立 了 代理 母親 中心 , 還 出版 了 一 份 通訊 , 組織 了 一 個 名為 “ 白鸛 ” ( The Stork ( 的 代理 母親 協會 。 從此 之後 世界 各 地 原本 無法 生育 卻 又 想 擁有 自己 親生 子女 者 便 因為 此 一 生殖 技術 的 發明 而 有 了 另 一 種 選擇 。 代理孕母 制度化 代理孕母 目前 在 美國 的 做法 是 一 位 經紀人 ( 通常 是 律師 ( 以 5000 至 10000 美元 之 費用 使 一 對 不孕 之 夫婦 與 一 位 自願 為 代理孕母 之 女子 在 雙方 談妥 條件 後 簽約 。 通常 契約 在 代理孕母 部分 會 涉及 產檢 、 人工 流產 、 代理孕母 妊娠期 之 行為 , 以及 她 同意 在 孩子 出生 後 放棄 生母權 等 內容 。 不孕 夫妻 則 同意 支付 一切 與 妊娠 有關 之 醫療費用 、 負責 照顧 孩子 , 以及 支付 大約 10000 美元 給 代理孕母 。 律師 則 負責 確認 此 不孕 夫婦 之 父母 身份 , 終止 代理孕母 的 權利 , 以及 使 收養 合法化 之 文件 ( 邱仁宗 , 1988 ( 。 即便 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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