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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 1,601 in text 10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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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 取得 雙重 國籍 的 情況 有 許多 種 , 實在 不能 一概而論 。 我國 國籍法 目前 仍 採 父系 血統 主義 , 只要 父親 是 中國人 , 一 生下來 就 擁有 中華民國 國籍 。 相對的 , 許多 國家 採 「 屬地 主義 」 , 例如 美國 , 只要 在 該 國 出生 , 自然 擁有 他們 的 國籍 。 因此 , 許多 在 美國 出生 的 中國人 就 擁有 雙重 國籍 。 此外 , 還 有 人 是 因為 收養 、 結婚 、 移民 取得 外國籍 的 , 在 我國 沒有 強制 選擇 單一 國籍 的 情況 下 , 也 成為 雙重 國籍 人士 。 人事 行政 局長 陳庚金 認為 , 在 海外 的 人 擁有 雙重 國籍 , 我們 會 認為 他 是 對 國家 有 信心 ; 但 相反 的 , 在 國內 還 擁有 雙重 國籍 , 捨不得 放棄 , 就 表示 他 對 國家 沒有 信心 。 「 當然 從事 一般 民間 職務 , 沒有 什麼 不 可以 。 但是 政府 職務 是 國家 的 公器 , 還是 不宜 由 外國人 或 雙重 國籍 的 人 來 做 。 」 關中 也 認為 , 出任 國家 公職 , 放棄 外國籍 是 國家 對 公務員 最 低 的 要求 。 「 擁有 外國籍 , 你 到底 是 哪 國 人 ? 普通 老百姓 會 怎麼 想 ? 你 能 容忍 一 個 外國人 來 決定 你 的 權利 義務 嗎 ? 當 老百姓 提出 這樣 的 質疑 時 , 政府 如何 自處 ? 」 他 表示 , 他 不 懷疑 雙重 國籍 者 的 服務 熱忱 、 理想 。 但是 現代 社會 人人 要 守法 , 服 公職 更 要 守 法律 。 有 缺失 的 是 , 現在 公務員 相關 法令 中 沒有 這 一 條 , 只是 在 國籍法 規定 , 並 不 妥當 。 「 人家 在 接任 公職 時 , 不會 想到 去 翻 國籍法 來 看 。 今天 因為 雙重 國籍 而 去職 的 人 , 實在 沒有 被 指責 的 理由 , 」 石滋宜 說 。 此外 「 公職 」 一 詞 範疇 太 模糊 , 許多 爭議 因而 產生 。 執法 由 寬 到 嚴 民國 五十二年 司法院 大法官 會議 第四十二 號 解釋令 , 公職 包括 民選 民意 代表 、 中央 及 地方 的 公務員 , 以及 依法 從事 公務 的 人 。 但是 這樣 嚴格 的 規定 , 卻 在 用人 時 發現 不能 符合 實際 需要 過去 臺灣 留學生 多 , 人才 外流 嚴重 。 因此 , 延攬 師資 的 教育部 和 主管 公務員 任用 資格 的 銓敘部 , 都 曾 對 國籍法 的 規定 做 放寬 的 解釋 。 例如 銓敘部 在 民國 五十三年 表示 , 為 發展 科學 技術 , 若是 本 國 不易 覓得 的 人才 、 擔任 技術性 科學性 不 涉及 國家 機密 的 職務 、 並 以 約聘 方式 任用 , 可以 延攬 外籍 人士 出任 公職 ; 教育部 也 曾 在 民國 七十三年 表示 , 高級 中等 以上 學校 教師 得 聘 外籍 人士 擔任 。 而 根據 大法官 會議 第卅八 號 的 解釋 , 大學 教授 在 兼任 行政 主管 的 部分 ( 如 系主任 、 所長 、 院長 ) , 才 適用 公務員 服務法 。 此外 , 雖然 有 雙重 國籍 限 任 公職 的 規定 , 過去 並 未 嚴格 執行 。 公職 人員 在 進用 時 , 也 沒有 被 要求 申報 國籍 。 直到 民國 七十六年 , 民眾 向 監察院 檢舉 : 中央 民意 代表 中 有 人 擁有 雙重 國籍 , 才 在 當時 的 媒體 上 引起 一陣 喧騰 。 贊成 放寬 限制 的 法律 專家 楊崇森 認為 , 我國 早 在 春秋 戰國時代 就 有 楚材晉用 , 而後 每 到 國力 發皇 的 朝代 , 常 有 延攬 外國人 擔任 要職 。 例如 唐代 回紇人 入 仕 中廷 , 馬可波羅 曾 在 元朝 為 官 , 利馬竇 曾 在 清朝 擔任 欽天監 , 清末 英國人 赫得 曾 為 我國 創辦 海關 , 而且 主持 關務 達 數十 年 之 久 。 而 因應 外交 需要 , 彌補 洋務 人才 不足 , 更 有 延攬 外國 退休 使節 予以 重用 之 例 。 「 在 風氣 閉塞 , 嚴 夷 夏 之 辨 的 古代 , 都 能 以 寬大 心胸 對待 外國人 ; 何況 今天 世界 趨於 大同 , 擁有 雙重 國籍 者 本來 就 是 我 炎黃子孫 , 更 沒有 嚴 予 排拒 之 理 , 」 他 在 八 年 前 的 報刊 上 寫到 。 昨 是 今 非 但 當時 另 一 派 意見 更 受 社會 輿論 認同 。 著名 律師 陳長文 認為 : 民意 代表 是 代表 人民 行使 政權 , 參與 國家 法令 及 政策 的 制訂 , 觸及 國家 機密 的 機會 甚多 , 基於 不能 兩全 的 原則 , 不 應該 擁有 雙重 國籍 。 因此 , 政府 在 民國 八十年 修訂 選罷法 時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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