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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骨灰罈 全部 燒燬 , 家屬 驚聞 惡耗 , 紛紛 趕赴 現場 , 哀嚎 、 悲泣 , 令 人 鼻酸 , 起火 原因 正 由 專家 調查 中 。 鄉長 黃仁杞 決定 連續 做 三 天 法會 外 , 並 於 九日 上午 十時 在 龍潭鄉 中正路 北二高橋 下 與 家屬 協調 善後 事宜 。 龍潭 公墓 公園 四 層 樓 的 納骨塔 , 係 於 七十五年 十月 廿五日 興建 完成 , 屬於 龍潭 鄉公所 公共 造產 , 昨日 上午 六時 廿分許 , 深鎖 的 納骨塔 三樓 後方 躥出 不明 火苗 後 , 火勢 立即 在 各 層 樓 隔間 木板 的 助燃 下 迅速 蔓延開來 。 火場 四週 因 產生 大量 的 濃煙 , 住在 納骨塔 旁 的 管理員 黃建龍 見 情況 不妙 , 立刻 通知 龍潭 消防 分隊 前往 搶救 , 經過 消防 人員 灌救 二 個 小時 後 才 將 火勢 控制 , 但 各 層 樓 建築物 至 上午 十點多 仍 有 零星 火勢 。 鄉公所 表示 , 納骨塔 至 四樓 共 放置 四千七百五十三 個 骨灰罈 , 但 因 四樓 有 加強 防火 措施 , 因此 , 僅 燒燬 至 三樓 共計 三千七百廿二 個 骨灰罐 , 而 四樓 的 一千零卅一 個 骨灰罈 仍 相當 完整 。 昨日 許多 家屬 驚聞 先人 骨灰 被 燒 得 面目全非 , 無法 辨認 後 , 悲慟 萬分 , 住在 附近 的 民眾 均 趕往 現場 關切 , 由於 火場 已 被 警方 封鎖 , 家屬 在 不 先人 骨灰 下 , 心情 更為 焦慮 , 立委 朱鳳芝 聞訊 , 趕往 協助 處理 。 據 鄉長 黃仁杞 表示 , 為了 安撫 家屬 不安 情緒 , 火警 發生 後 , 鄉公所 迅速 決定 在 現場 舉行 三 天 法會 為 死者 超度 , 同時 , 於 九日 上午 十時 在 龍潭鄉 中正路 北二高橋 下 , 召開 善後 處理 說明會 , 希望 全 國 各 地 的 家屬 準時 出席 。 火場 發生 時 龍潭 納骨塔 大門 已 上鎖 , 究竟 是 人為 縱火 或是 電線 走火 , 已 由 桃園縣 消防局 及 平鎮 分局 派員 至 火場 鑑定 調查 中 。 已 由 桃園縣 消防局 及 平鎮 分局 派員 至 火場 鑑定 調查 中 。 彰化縣 一 名 國中 男 同學 日前 在 午餐 時 與 同學 嬉戲 , 手 中 拿 著 鋼製 筷子 撞上 教室 的 門 , 筷子 直接 插入 脖子 , 並 穿越 頸椎 , 傷及 神經 系統 , 造成 下半身 癱瘓 , 家人 和 校方 均 相當 難過 。 彰化 基督教 急診部 主任 阮祺文 昨天 指出 這 名 國中 一年級 男生 是 上 週 在 學校 午餐 時 與 同學 嬉戲 , 他 手持 鋼製 筷子 , 同學 們 互相 追逐 時 , 他 剛好 跑到 教室 的 門 和 牆壁 之間 , 這時 教室 的 一 道 門 突然 被 大力 撞擊 , 剛好 撞到 他 的 臉部 。 阮祺文 表示 , 由於 門 的 撞擊 力道 甚 大 , 這 名 男生 以 手 擋 門 時 , 手 中 的 鋼筷 卻 直接 插進 脖子 , 深度 約 五 、 六 公分 深 , 而且 剛好 插入 第五 、 根 頸錐 之間 , 因而 傷及 神經 系統 。 他 說 , 這 名 男生 送到 彰化 基督教 醫院 急診室 時 , 經 醫師 緊急 手術 開刀 , 順利 取出 筷子 , 但 已經 傷及 神經 系統 , 造成 下半身 癱瘓 , 家人 和 校方 均 為 這 個 意外 結果 相當 沈痛 和 難過 。 阮祺文 表示 , 先前 也 有 一 名 幼稚園 小朋友 被 其他 同學 惡作劇 , 惡作劇 的 同學 將 一 支 竹筷子 放 在 椅子 上 , 當 這 名 被 害 的 小朋友 坐下 時 , 筷子 就 順勢 插入 其 屁股 , 差點 插進 肛門 , 緊急 送醫 後 幸未 造成 重大 後遺症 。 颱風 侵襲 , 斷落 的 路樹 壓斷 電纜 , 電信局 維修 人員 只是 切斷 電纜線 , 未 收捲 路 旁 , 任令 電纜 懸盪 空中 , 致使 電纜 絆倒 機車 騎士 成 重傷 。 最高法院 日前 判決 一 件 交通部 電信總局 被 控告 國家 賠償案 , 承審 法官 認定 電信總局 應 負 國家 賠償 責任 。 據 定讞 判決 , 電信 業務 雖然 已 局部 民營化 , 但 交通部 電信總局 仍 須 為 地方 電信局 管理 欠缺 負 國家 賠償 責任 。 定讞 判決 理由 指出 : 交通部 電信總局 在 八十五年 七月 一日 起 僅 將 「 國內 及 國際 電信 事業 」 部份 業務 移 由 中華 電信 股份 有限公司 經營 , 電信總局 並 未 因 機關 改組 或 裁撤 而 不 存在 。 因此 , 改制 前 北港 電信局 應 負 之 國家 賠償 責任 , 改制 後 , 應 以 交通部 電信總局 為 賠償 義務 機關 。 有關 賠償 金額 的 核計 , 定讞 判決 指出 , 國家 賠償法 規定 的 賠償 責任 雖然 是 採 無 過失 責任 , 但 當 被害人 有 過失 時 , 法院 可以 減輕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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