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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 調漲 機票 價格 這些 作法 可能 形成 限制 市場 競爭 效果 影響 消費者 權益 主管 機關 審慎 處理 我們 看法 政府 部門 可以 採取 以下 立場 首先 航空 公司 之間 合併 而言 由於 國內 市場 確實 無法 容納 業者 並存 具有 競爭力 公司 購併 其他 經營 難以為繼 同業 乃是 大勢 目前 狀況 判斷 國際線 最後 僅存 大約 國內線 如果 情勢 果真如此 發展 維持 市場 繼續 保持 競爭 業者 獲取 合理 利潤 應該 理想 局面 我們 期望 交通部 積極 鼓勵 業者 加速 合併 公平會 採取 支持 態度 其次 航空 公司 之間 聯營 歷史 具體 作法 包括 票證 背書 轉讓 共同 班號 製定 聯合 班表 機場 聯合 作業 聯合 訂位 管理 共同 廣告 促銷 業者 這些 作為 過去 民用 航空法 第五十三 規定 只要 民航局 申報 交通部 備查 即可 實施 今年 年初 民用 航空法 修正 之後 取消 規定 開始 納入 公平 交易法 規範 最近 公平會 經過 研究 認定 其中 票證 背書 轉讓 提高 航空 公司 載客率 降低 資源 浪費 增加 消費者 選擇性 便利性 造成 減少 競爭 票價 上漲 結果 因此 要求 業者 除非 事先 經過 許可 不得 繼續 聯合 行為 我們 認為 航空業 屬於 寡占 市場 彼此 之間 可能 旺季 透過 措施 聯合 抬價 消費者 不利 因此 約束 必要 第三 航空 票價 依法 經過 民航局 核准 屬於 管制 項目 國內 航線 票價 沒有 調整 如今 考慮 業界 經營 成本 上升 因此 容許 適度 調高 應該 最近 民航局 費率 審議 小組 要求 航空 公司 申報 實際 成本 分別 核定 基本 票價 彈性 調整 範圍 名義 競爭 自由化 實際 可能 形成 聯合 定價 保障 業者 利潤 限制 競爭 結果 不足取 我們 認為 民航局 只要 訂定 價格 上限 即可 航空 業者 容許 標準 之下 真正 從事 自由 競爭 總之 國內 航空 市場 結構 調整 開始 我們 盼望 政府 主管 單位 正確 角度 採取 正確 管理 措施 航空 產業 導向 業界 消費者 雙贏 局面 航空 產業 導向 業界 消費者 雙贏 局面 行政院 勞工 委員會 昨日 研議 勞動 契約 修正 草案 確認 員工 兼業 條款 規定 勞雇 雙方 明確 約定 工作 時間 勞工 只要 無損 勞動 契約 履行 即使 上班 時間 可以 從事 兼差 兼業 勞委會 勞資 關係 副處長 賴錦豐 表示 關於 員工 兼業 項目 勞委會 原則 禁止 許可 例外 例如 勞工 下班 間或 晚間 從事 計程車 其他 工作 只要 第二 上班 無精打采 妨礙 勞動 契約 履行 雇主 還是 可以 依法 解雇 員工 修正 勞動 契約 員工 兼業 條款 明確 規定 一旦 勞工 兼業 發生 疑似 損及 勞動 契約 履行 勞資 爭議 舉證 責任 雇主 員工 就是 勞資 仲裁 法院 審理 爭議 雇主 必須 提出 具體 事證 才能 訴請 懲處 解雇 員工 昨日 修訂 勞動 契約 第十八 改為 勞工 勞動 關係 存續 不得 有損 契約 履行 自己 第三人 提供 勞務 獲取 利潤 報酬 勞委會 官員 強調 勞動 契約 修正 草案 員工 兼業 條款 經過 研修 條文 是以 禁止 員工 兼業 原則 准許 兼業 例外 准許 兼業 例外 法務部 調查局 早先 紛擾 期間 所謂 AB 檔案 疑雲 尚未 完全 澄清 日前 傳出 有關 方面 針對 職等 以上 高級 文官 政務官 建立 所謂 忠誠 檔案 儘管 調查局 否認 傳聞 行政院 人事 行政局 正在 研擬 公務員 國家 忠誠 申報 作業 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