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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泳 教育 意義 , 使 國民 在 日常 生活 中 養成 合宜 的 國際 禮儀 。 (4) 自然 生態系 是 最 廣大 的 生物 實驗 場所 , 不僅 有 提供 學術 研究 的 功能 , 更 可 在 休閒 遊憩 中 , 漸進 吸取 大自然 奧妙 的 知識 。 (5) 利用 風景區 的 資源 , 給予 適度 開發 、 規劃 , 便於 吸引 遊客 前來 旅遊 , 以 獲得 經營 上 的 利潤 。 2 . 強調 公益性 。 風景區 內 的 景觀 資源 是 大眾 的 資產 , 也 是 政府 在 進行 公共 服務 的 施政 中 最 主要 的 項目 之 一 。 為 了 讓 民眾 皆 能 享用到 此 一 資產 , 故 在 開放 民營 的 經營 管理 上 , 須要 考慮到 景觀 資源 具有 教育 、 文化 與 休閒 等 方面 的 功能 , 間接 地 可 提升 社會 生活 的 品質 。 此 種 直接 、 間接 所 得 的 利益 , 是 不能夠 以 實質 的 金錢 利益 , 作為 評估 私人 在 經營 風景區 績效 的 主要 考量 。 3 . 兼顧 保育 與 開發 。 台灣 現有 的 風景區 中 , 普遍 存在 著 開發 與 保育 衝突 的 問題 。 在 整體 規劃 上 , 因 過分 人工化 或 開發 過度 等等 , 以致 破壞 自然 景觀 ; 在 管理 制度 上 , 因 組織 不 健全 或 人事 僵化 , 使得 設施 加速 損壞 , 造成 整 個 環境 的 髒亂 。 所以 在 開放 民營 時 , 必須 先 做到 自然 資源 的 保育 或 古蹟 的 維護 , 且 使 民營 企業 在 明確 的 規範 下 參與 風景區 的 經營 管理 , 以 使 自然 資源 的 使用 效益 達到 最 高 , 並 進而 提升 風景區 的 整體 品質 。 同時 也 可 在 資源 最 低 限度 的 損壞 下 , 留給 後代 子孫 永續 經營 利用 的 機會 。 4 . 鼓勵 民間 投資 開發 。 依據 省 旅遊局 1988年 之 研究 , 國內 風景區 已 具有 公民營 混合 型態 者 共 有 烏來 、 野柳 等 49 個 地區 , 然而 , 直至 目前 仍 無 一 套 完整 的 開放 民營 的 政策 及 運作 制度 可 供 遵行 , 而 美國 對於 特許 事業 在 公營 風景區 的 管理 辦法 , 從 特許權人 的 資格 評選 、 經營 項目 的 規定 , 甚至 基本 設施 的 提供 、 利潤 與 風險 的 分擔 等 , 都 有 一 套 完整 的 規定 。 因此 , 積極 建立 一 套 明確 完整 的 開放 民營 政策 , 以 鼓勵 私人 企業 能 在 此 一 政策 下 投資 開發 , 並 充分 發揮 其 經營 管理 的 專長 , 以 提升 風景區 的 服務 品質 。 肆 、 開放 民營 法令 之 探討 。 法令 規章 係 政府 機關 一切 運作 的 依據 , 因此 欲 使 行政 體制 健全化 , 經營 管理 上軌道 , 端賴 一 套 完善 的 法規 依據 。 為 瞭解 風景區 開放 民營 之 相關 法令 及 其 現有 問題 , 以及 國外 發展 趨勢 , 本 研究 乃 針對 國外 公營 風景區 ( 含 國家 公園 ) 內 之 特許 事業 相關 法令 國內 風景區 經營 管理 之 相關 法令 、 及 開放 民營 之 相關 法規 加以 探討 。 一 、 國外 相關 法令 之 探討 。 在 先進 國家 中 , 對於 公共 遊憩 資源 開放 民營 或 允許 特許 事業 , 均 有 非常 謹慎 且 完善 的 立法 , 以 為 保育 資源 及 促進 大眾 福利 , 如 美國 在 聯邦 法令 及 州 法令 方面 均 訂有 明確 的 規定 。 1 . 聯邦 法令 方面 — 大都 收編 於 美國 官方 出版品 ( CFR Title 36 ↑ , National Park Service , , 其中 部份 法條 如 國家 公園 契約 訂定權 法 ( Yellowstone Park LeaseAuthorization Act ) 特許 事業 契約 法 ( Concessionair Lease Act ) , 國家 公園 署 特許 事業 法 ( National Park Service Concession Act ) , 特許 事業 政策 法 ( The Concession Policy Act ) 。 2 . 各 州 法令 方面 — 如 密西根州 在 1919年 通過 之 第218 號 法案 , 設立 專責 機構 — 州立 公園 委員會 , 且 規範 該 委員會 取得 並 維持 州立 公園 之 權利 及 責任 。 為 提高 各 州立 公園 遊憩 品質 , 又 修正 第218 號 法案 , 批准 委員會 具有 出租 公眾 服務 權 , 開放 民間 經營 , 並 予以 合理 完善 的 規定 ( 如 開放 時間 、 發展 建設 計畫 、 宣傳 及 行銷 、 職員 標準 、 監督 、 設施 經營 管理 、 場地 建物 維護 、 污染 處理 及 公共 設施 等 ) , 避免 私人 圖利 。 二 、 國內 風景區 經營 管理 之 相關 法令 。 由於 我國 休閒 遊憩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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