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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 出售 台灣 六 艘 拉法葉級 軍艦 的 佣金 有關 , 而 被 瑞士 當局 下令 凍結 。 「 臺灣省 菸酒 公賣局 」 將 於 七月 一日 改制為 「 臺灣 菸酒 股份 有限公司 」 , 該 公司 董事長 職務 自 六月 二十六日 起 分別 於 行政院 、 財政部 、 行政院 人事 行政局 、 臺灣 菸酒 股份 有限公司 的 網站 中 公告 , 並 將 於 各 大 新聞 報紙 中 刊登 廣告 。 財政部 李 部長 庸三 與 行政院 人事 行政局 李 局長 逸洋 表示 , 為 配合 七月 一日 改制 後 「 臺灣 菸酒 股份 有限公司 」 董事長 職務 之 公開 甄選 , 已 依據 公賣局 現行 經營 情況 及 改制 公司 後 未來 經營 願景 目標 , 研擬 徵才 條件 , 並 於 日前 經 行政院 林 副院長 召集 相關 機關 首長 商定 。 有關 「 臺灣 菸酒 股份 有限公司 」 董事長 之 遴 才 條件 , 據 李 局長 表示 , 除了 須 符合 基本 條件 如 年齡 及 國籍 的 規定 外 , 對於 有 公司法 第三十 條 規定 之 消極 條件 者 ( 如 犯 組織 犯罪 防制 條例 規定 之 罪 , 詐欺 、 背信 、 侵占罪 , 曾 服 公務 虧空 公款 , 受 破產 宣告 尚未 復權 , 使用 票據 經 拒絕 往來 戶 , 無 行為 能力 或 限制 行為 能力 ) , 不得 參加 甄選 ; 另 為了 羅致 經營 管理 長才 , 並 規定 參與 甄選 者 , 須 具備 曾 任 國內外 中大型 公民營 事業 機構 相當 職務 、 大型 非 營利性 事業 法人 團體 負責人 、 政府 機關 簡任 第十二 職等 以上 主管 職務 或 國營 事業 機構 相當 簡任 第十二 職等 或 相當 副總經理 以上 主管 一定 年限 以上 , 及 國內外 大專院校 副教授 以上 職務 等 條 之 一 , 又 為了 避免 有 遺珠之憾 , 對於 未 能 達到 前述 四 項 條件 , 而 確 有 其他 經歷 足資 證明 具備 主管 領導 能力 或 產銷 業務 經營 經驗 , 可 健全 有效 經營 產銷 業務 者 , 亦 可 參加 遴選 ; 另 本 項 徵才 對於 學歷 方面 將 不 做 任何 限制 , 這些 措施 的 採行 , 最 主要 的 是 希望 有 意願 並 符合 條件 者 , 均 可 踴躍 報名 。 達到 廣收 慎選 、 延攬 人才 的 目標 。 另外 , 李 部長 也 表示 , 為了 使 參與 甄選 人員 能 充分 瞭解 「 臺灣 菸酒 股份 有限公司 」 之 現況 , 該 部 已 完成 研擬 「 臺灣 菸酒 股份 有限公司 營運 概況 及 未來 經營 願景 與 目標 」 , 一併 於 網站 公告 ; 至於 各界 所 關心 董事長 權利 如 任期 、 薪資 、 福利 、 經營權 、 人事權 等 ; 及 義務 事項 如 經營 責任 、 限制 經商 投資 、 卸任 轉業 之 限制 、 財產 申報 及 利益 迴避 等 , 也 都 有 明確 的 規定 。 又 為了 使 社會 大眾 都 知道 這 項 徵才 訊息 , 有關 「 臺灣 菸酒 股份 有限公司 」 董事長 之 詳細 甄選 公告 , 自 本 (二十六) 日 起 , 分別 於 行政院 、 財政部 、 行政院 人事 行政局 、 臺灣 菸酒 股份 有限公司 的 網站 公告 , 並 將 於 及 各 大 新聞 報紙 中 刊登 。 最後 , 李 部長 與 李 局長 共同 表示 , 由於 「 台灣 菸酒 股份 有限公司 」 董事長 職務 之 公開 甄選 作業 是 首創 的 制度 , 為了 達到 羅致 優秀 人才 的 目標 , 請 各 媒體 廣為 宣導 , __UNDEF__ 據了解 , 汪傳浦 兩 度 在 我國 駐外 單位 辦理 文書 認證 , 目的 是 為了 越洋 興訟 , 委請 國內 律師 代理 出庭 打 名譽 損害 官司 , 要求 指稱 他 是 尹案 殺人 主謀 的 總統府 國策 顧問 謝聰敏 , 賠償 新台幣 兩千萬 元 。 台北 地院 已 收到 汪傳浦 委任 律師 打官司 的 「 民事 委任狀 」 文書 認證 , 法官 將 進行 簡單 查詢 , 確認 文書 認證 的 真實性 。 汪傳浦 兩 度 到 我 駐外 單位 辦理 文書 認證 , 目的 為 何 , 引發 各界 揣測 。 立委 更 抨擊 外交部 涉嫌 縱放 「 殺人犯 」 , 還 有 立委 質疑 是 外交 單位 協助 汪傳浦 提領 遭 瑞士 凍結 的 拉法葉艦 佣金 , 眾說紛紜 。 事實 上 , 目前 被 依 殺人罪 發佈 通緝 的 汪傳浦 已 於 九十年 八月 十七日 跨海 委請 國內 律師 張迺良 提出 民事 訴訟 , 要求 當時 具有 總統府 國策 顧問 、 法務部 顧問 「 雙重 顧問 」 身分 的 謝聰敏 應 為 損害 他 個人 名譽 , 負起 兩千萬 元 的 侵權 損害 賠償 責任 。 汪傳浦 告謝 聰敏 的 理由 是 , 尹案 並 未 破案 , 也 還 沒有 查出 真正 兇手 是 誰 , 但 謝聰敏 在 八十九年 十一月 底 前往 法國 調查 尹案 時 , 接受 法國 媒體 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