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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 應 屬 該 條 所 稱 「 相關 事業 或 消費者 所 普遍 認知 之 表徵 」 無疑 。 案 經 公平 交易 委員會 調查 三通 洋行 進口 、 銷售 之 「 塔牌 特級 二鍋頭 」 , 除 兩造 商品 名稱 及 製造 者 ( 或 進口商 ) 不同 外 , 因 兩者 商品 外觀 均 為 「 長 頸 圓 身 透明 玻璃瓶 + 白色 標籤 」 , 金門 酒廠 「 特級 高粱酒 」 標籤 內 有 頭尾 朝 內 相對 之 雙龍 , 雙龍 中 有 一 圓形 龍珠 及 「 FIRST QUALITY 」 、 「 特級 高粱酒 」 等 字樣 , 三通 洋行 所 進口 之 「 塔牌 特級 二鍋頭 」 , 亦 是以 長 頸 圓 身 透明 玻璃瓶 貼上 白色 標籤 , 標籤 內 有 頭尾 朝 內 相對 之 雙龍 , 雙龍 中 並 有 一 圓形 圖樣 及 「 MORE EXECLLENT 」 、 「 塔牌 特級 二鍋頭 」 等 字樣 , 仔細 比對 兩者 之 外觀 , 同 為 長 頸 圓 身 透明 玻璃瓶 貼上 方形 標籤 , 標籤 皆 為 白 底 金字 , 標籤 上 文字 及 圖樣 之 排列 方式 相近 , 二 條 龍 之 位置 、 形狀 、 顏色 及 身 上 雲朵 的 位置 都 幾近 完全 相同 , 龍珠 之 形狀 極為 相似 , 足認 其 高度 抄襲 他人 之 著名 商品 表徵 。 又 三通 洋行 既 以 進口 、 銷售 高粱酒 等 商品 為業 , 當 熟知 金門 酒廠 公司 所 生產 「 特級 高粱酒 」 產品 係 使用 「 雙龍 圖樣 」 標籤 及 外觀 , 其 不 思 努力 自創 品牌 , 卻 於 其 所 進口 、 銷售 之 商品 容器 上 , 使用 相近 的 外觀 與 設色 、 圖樣 , 三通 洋行 所為 應 屬 攀附 他人 商譽 , 榨取 他人 努力 成果 。 民眾 積欠 政府 稅款 、 罰鍰 或 其他 金錢 債務 , 若 逾期 故 不 履行 也 不 提供 擔保 , 可要 當心 被 行政 執行處 實施 拘提 管收 了 。 最近 法務部 行政 執行署 臺北 行政 執行 處 在 今年 的 、 九月 間 就 先後 拘提 管收 了 兩 位 滯欠 稅款 的 義務人 和 公司 負責人 。 這 兩 位 被 拘提 管收 的 人 當中 , 其中 一 位 還 具有 現任 里長 身分 , 因為 滯欠 八十六年度 贈與稅 金額 多達 新台幣 ( 下 同 ) 六百餘萬 元 , 臺北 行政 執行處 於是 先發 通知 , 請 他 自動 清繳 應 納 金額 , 否則 必須 在 指定 日期 到 該 處 陳報 財產 狀況 , 其後 又 發 通知 命 這 位 義務人 須 在 限期 內 繳清 欠稅 或 提供 相當 擔保 , 前後 兩 次 通知 都 已 合法 送達 , 但 這 位 義務人 沒有 正當 理由 既 未 按時 到場 , 也 沒有 在 限期 內 履行 義務 。 臺北 行政 執行處 於是 依據 行政 執行法 第十七 條 等 相關 規定 向 臺灣 士林 地方 法院 聲請 拘提 、 管收 , 經 獲 裁定 准許 後 , 即 由 執行 人員 於 九十一年 八月 廿八日 前往 義務人 住處 予以 拘獲 , 並 於 詢問 後 , 將 其 管收 於 管收所 。 由於 這 位 義務人 一再 表明 目前 經濟 狀況 困難 , 無力 一 次 繳清 鉅額 欠稅 , 也 沒有 等值 的 財產 可 供作 擔保 , 但 確 有 分期 繳納 的 誠意 , 並 願 另 覓妥 有 資力 者 作為 擔保 人 , 該 處 經 審酌 後 , 業已 准許 由 其 先 繳納 八十萬 元 , 其餘 部分 用 分期 繳納 的 方式 , 並 由 有 資力 者 二 人 擔保 後 , 於 九十一年 九月 十八日 釋放 。 另外 一 件 是 公司 組織 的 營利 事業 滯欠 八十六年度 營利 事業 所得稅 案件 , 欠稅 金額 也 有 三百七十餘萬 元 之多 ( 不 包括 利息 ) , 這 個 案子 臺北 行政 執行處 也 是 先 通知 義務人 公司 負責人 應 自動 清繳 或 於 指定 日期 到 該 處 陳報 財產 , 其後 又 命 該 公司 負責人 應 於 限期 內 繳清 欠稅 或 提供 相當 擔保 , 兩 次 通知 也 都 合法 送達 , 但 這 位 負責人 同樣 沒有 正當 理由 未 按時 到場 , 也 沒有 履行 義務 。 該 處於 是 依據 相同 規定 向 臺灣 士林 地方 法院 聲請 拘提 、 管收 , 也 經 獲 裁定 准許 , 隨即 囑託 該 負責人 住居所 所在地 的 嘉義 行政 執行 處於 九十一年 九月 三日 就近 代為 拘獲 , 並 於 詢問 後 , 將 其 管收 於 管收所 迄 今 。 由 此 看來 , 今後 民眾 對於 欠繳 政府 稅款 、 罰鍰 或 其他 金錢 債務 , 千萬 不要 掉以輕心 , 甚或 不 當作 一 回 事 , 為 免 被 拘提 管收 , 最好 還是 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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