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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 逾期 故 不 履行 也 不 提供 擔保 , 可要 當心 被 行政 執行處 實施 拘提 管收 了 。 最近 法務部 行政 執行署 臺北 行政 執行 處 在 今年 的 、 九月 間 就 先後 拘提 管收 了 兩 位 滯欠 稅款 的 義務人 和 公司 負責人 。 這 兩 位 被 拘提 管收 的 人 當中 , 其中 一 位 還 具有 現任 里長 身分 , 因為 滯欠 八十六年度 贈與稅 金額 多達 新台幣 ( 下 同 ) 六百餘萬 元 , 臺北 行政 執行處 於是 先發 通知 , 請 他 自動 清繳 應 納 金額 , 否則 必須 在 指定 日期 到 該 處 陳報 財產 狀況 , 其後 又 發 通知 命 這 位 義務人 須 在 限期 內 繳清 欠稅 或 提供 相當 擔保 , 前後 兩 次 通知 都 已 合法 送達 , 但 這 位 義務人 沒有 正當 理由 既 未 按時 到場 , 也 沒有 在 限期 內 履行 義務 。 臺北 行政 執行處 於是 依據 行政 執行法 第十七 條 等 相關 規定 向 臺灣 士林 地方 法院 聲請 拘提 、 管收 , 經 獲 裁定 准許 後 , 即 由 執行 人員 於 九十一年 八月 廿八日 前往 義務人 住處 予以 拘獲 , 並 於 詢問 後 , 將 其 管收 於 管收所 。 由於 這 位 義務人 一再 表明 目前 經濟 狀況 困難 , 無力 一 次 繳清 鉅額 欠稅 , 也 沒有 等值 的 財產 可 供作 擔保 , 但 確 有 分期 繳納 的 誠意 , 並 願 另 覓妥 有 資力 者 作為 擔保 人 , 該 處 經 審酌 後 , 業已 准許 由 其 先 繳納 八十萬 元 , 其餘 部分 用 分期 繳納 的 方式 , 並 由 有 資力 者 二 人 擔保 後 , 於 九十一年 九月 十八日 釋放 。 另外 一 件 是 公司 組織 的 營利 事業 滯欠 八十六年度 營利 事業 所得稅 案件 , 欠稅 金額 也 有 三百七十餘萬 元 之多 ( 不 包括 利息 ) , 這 個 案子 臺北 行政 執行處 也 是 先 通知 義務人 公司 負責人 應 自動 清繳 或 於 指定 日期 到 該 處 陳報 財產 , 其後 又 命 該 公司 負責人 應 於 限期 內 繳清 欠稅 或 提供 相當 擔保 , 兩 次 通知 也 都 合法 送達 , 但 這 位 負責人 同樣 沒有 正當 理由 未 按時 到場 , 也 沒有 履行 義務 。 該 處於 是 依據 相同 規定 向 臺灣 士林 地方 法院 聲請 拘提 、 管收 , 也 經 獲 裁定 准許 , 隨即 囑託 該 負責人 住居所 所在地 的 嘉義 行政 執行 處於 九十一年 九月 三日 就近 代為 拘獲 , 並 於 詢問 後 , 將 其 管收 於 管收所 迄 今 。 由 此 看來 , 今後 民眾 對於 欠繳 政府 稅款 、 罰鍰 或 其他 金錢 債務 , 千萬 不要 掉以輕心 , 甚或 不 當作 一 回 事 , 為 免 被 拘提 管收 , 最好 還是 依 規定 按時 繳納 繳納 最好 還是 依 規定 按時 繳納 臺灣 高等 法院 檢察署 新聞稿 九十一年 九月 二十七日 一 、 行政院 宣布 今年 是 「 保護 智慧 財產權 行動年 」 。 法務部 依 行政院 所 訂 專案 計劃 , 擬定 「 保護 智慧 財產權 行動年 查緝 專案 計劃 」 , 責成 本 署 組成 查緝 行動 小組 , 成立 「 查緝 專案 會報 」 。 本 署 奉示 成立 之 專案 小組 成員 包括 本 署 及 所屬 各 地檢署 、 內政部 警政署 、 刑事 警察局 、 保安 警察 第二 總隊 及 各 地方 警察 機關 、 法務部 調查局 及 各 調查處站 、 經濟部 智慧 財產局 、 財政部 關稅 總局 , 協辦 機關 有 行政院 新聞局 、 經濟部 國貿局 。 結合 各 單位 於 初期 每 週 開會 一 次 , 研討 具體 查緝 行動 、 協調 任務 分工 及 檢討 執行 得失 等 , 展開 全面 之 查緝 行動 , 另 由 財政部 關稅 總局 督導 各 地 海關 加強 執行 保護 智慧 財產權 邊境 管制 措施 , 嚴防 仿冒品 進出口 , 以 擴大 查緝 績效 。 二 、 本 專案 會報 自 本 年 一月 二十八日 起 至 九月 十二日 止 共 召開 十三 次 會議 , 會 中 各 單位 提出 查緝 成效 報告 並 作 檢討 , 擬定 各 波 聯合 行動 計劃 及 重點 , 就 執行 中 所 遇 疑難 , 交換 意見 及 協商 解決 方法 , 計 至 本 年 八月 三十一日 止 共 查獲 侵害 智慧 財產權 案件 為 三一二六 件 、 人犯 二七五七 人 、 查獲 物品 市價 七十五億八千三百零六萬一千七百二十三 元 , 較 去年 同 期 查獲 之 成果 大幅 增加 , 績效 甚 佳 。 惟 坊間 非法 仿冒 盜版 之 風 仍 盛 , 為 有效 遏制 歪風 , 查緝 工作 仍 將 持續 , 期 能 貫徹 保護 智慧 財產權 之 既定 政策 。 三 、 本 專案 小組 於 九十一年 八月 十三日 第十一 次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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