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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 履行 提供 擔保 可要 當心 行政 執行處 實施 拘提 管收 最近 法務部 行政 執行署 臺北 行政 執行 今年 九月 先後 拘提 管收 滯欠 稅款 義務人 公司 負責人 拘提 管收 當中 其中 具有 現任 里長 身分 因為 滯欠 八十六年度 贈與稅 金額 多達 新台幣 六百餘萬 臺北 行政 執行處 於是 先發 通知 自動 清繳 金額 否則 必須 指定 日期 陳報 財產 狀況 其後 通知 義務人 限期 繳清 欠稅 提供 相當 擔保 前後 通知 合法 送達 義務人 沒有 正當 理由 按時 到場 沒有 限期 履行 義務 臺北 行政 執行處 於是 依據 行政 執行法 第十七 相關 規定 臺灣 士林 地方 法院 聲請 拘提 管收 裁定 准許 執行 人員 九十一年 八月 廿八日 前往 義務人 住處 予以 拘獲 詢問 管收 管收所 由於 義務人 一再 表明 目前 經濟 狀況 困難 無力 繳清 鉅額 欠稅 沒有 等值 財產 供作 擔保 分期 繳納 誠意 覓妥 資力 作為 擔保 審酌 業已 准許 繳納 八十萬 其餘 部分 分期 繳納 方式 資力 擔保 九十一年 九月 十八日 釋放 另外 公司 組織 營利 事業 滯欠 八十六年度 營利 事業 所得稅 案件 欠稅 金額 三百七十餘萬 之多 包括 利息 案子 臺北 行政 執行處 通知 義務人 公司 負責人 自動 清繳 指定 日期 陳報 財產 其後 公司 負責人 限期 繳清 欠稅 提供 相當 擔保 通知 合法 送達 負責人 同樣 沒有 正當 理由 按時 到場 沒有 履行 義務 處於 依據 相同 規定 臺灣 士林 地方 法院 聲請 拘提 管收 裁定 准許 隨即 囑託 負責人 住居所 所在地 嘉義 行政 執行 處於 九十一年 九月 三日 就近 代為 拘獲 詢問 管收 管收所 看來 今後 民眾 對於 欠繳 政府 稅款 罰鍰 其他 金錢 債務 千萬 不要 掉以輕心 甚或 當作 拘提 管收 最好 還是 規定 按時 繳納 繳納 最好 還是 規定 按時 繳納 臺灣 高等 法院 檢察署 新聞稿 九十一年 九月 二十七日 行政院 宣布 今年 保護 智慧 財產權 行動年 法務部 行政院 專案 計劃 擬定 保護 智慧 財產權 行動年 查緝 專案 計劃 責成 組成 查緝 行動 小組 成立 查緝 專案 會報 奉示 成立 專案 小組 成員 包括 所屬 地檢署 內政部 警政署 刑事 警察局 保安 警察 第二 總隊 地方 警察 機關 法務部 調查局 調查處站 經濟部 智慧 財產局 財政部 關稅 總局 協辦 機關 行政院 新聞局 經濟部 國貿局 結合 單位 初期 開會 研討 具體 查緝 行動 協調 任務 分工 檢討 執行 得失 展開 全面 查緝 行動 財政部 關稅 總局 督導 海關 加強 執行 保護 智慧 財產權 邊境 管制 措施 嚴防 仿冒品 進出口 擴大 查緝 績效 專案 會報 一月 二十八日 九月 十二日 召開 十三 會議 單位 提出 查緝 成效 報告 檢討 擬定 聯合 行動 計劃 重點 執行 疑難 交換 意見 協商 解決 方法 八月 三十一日 查獲 侵害 智慧 財產權 案件 三一二六 人犯 二七五七 查獲 物品 市價 七十五億八千三百零六萬一千七百二十三 去年 查獲 成果 大幅 增加 績效 坊間 非法 仿冒 盜版 有效 遏制 歪風 查緝 工作 持續 貫徹 保護 智慧 財產權 既定 政策 專案 小組 九十一年 八月 十三日 第十一 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