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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 聽眾 帶入 樂曲 , 使 人 渾然 忘 境 。 孔子 將 儒家 禮樂 訂為 正統 音樂 後 , 中國 有 了 完備 的 音樂 理論 及 樂器 。 中國 音樂 起源 很 早 , 大約 在 三千多 年 前 , 歐洲 音樂 正 渾沌 初 開 的 時候 , 在 中國 , 由於 先 聖 孔子 將 儒家 禮樂 訂為 正統 音樂 , 而 開始 有 了 完備 的 音樂 理論 及 樂器 出現 。 到 了 漢朝 ( 206 B.C.─A.D.220 ) , 由 朝廷 設立 了 樂府 , 負責 整編 古曲 、 民謠 ; 又 因 與 西域 有 商業 來往 , 因此 胡樂 如 琵琶 、 胡琴 等 開始 傳入 , 並且 由 當時 的 音樂家 加以 改良 並 演奏 中國 音樂 。 到 了 唐朝 玄宗 在位 時 ( A . D . 713 ─A . D . 755 ) , 更 在 內廷 組織 梨園 子弟 歌舞隊 , 造就 了 許多 音樂 人才 , 因而 奠定 了 中國 音樂 堅實 的 基礎 。 每 年 一 次 的 祭 孔 典禮 中 , 可 見 各式各樣 的 中國 傳統 樂器 。 中國 音樂 的 旋律 、 節奏 及 音色 的 變化 、 裝飾音 的 加花 演奏 等 , 均 不同於 西洋 音樂 , 而 這些 主要 是 因為 中國 樂器 所 具有 的 獨特 音色 及 演奏 風格 所 形成 的 , 它 分為 「 吹管 」 、 「 拉 弦 」 、 「 彈撥 」 及 「 打擊 」 等 四 大 類 。 中國 音樂 的 , 在 中華民國 自由 的 社會 裡 , 大致 可 分為 兩 大 類 。 一 類 是 由 民間 藝人 演奏 的 傳統 音樂 , 他們 大都 為 三 、 五 人 , 頂多 是 十幾 人 聚 在一起 演奏 , 演奏 者 年紀 較 大 , 演奏 的 樂曲 以 民間 小調 與 戲劇 音樂 為主 , 從 其 音樂 中 可以 充分 領略到 農村 社會 的 情景 。 另 一 類 是 為了 適應 社會 變遷 而 改良 的 「 國樂團 」 , 它 是 由 幾十 件 傳統 樂器 組合 而 成 的 現代 樂團 , 除了 演奏 傳統 音樂 外 , 也 演奏 改編 過 的 民歌 、 古典 及 現代 交響樂 的 作品 , 深受 年輕 愛樂 者 的 欣賞 。 在 中華民國 臺灣省 , 現有 三 個 專業性 的 國樂團 ── 臺北 市立 國樂團 、 中廣 國樂團 及 國立 臺灣 藝術 學院 實驗 國樂團 , 極為 頻繁 ; 這些 樂團 中 的 成員 , 大多 來自 各 大專院校 的 國樂 科系 , 他們 平時 除了 有 演奏 技術 的 訓練 外 , 並且 還 聘請 民間 藝人 教導 傳統 音樂 , 使得 保存 傳統 與 研究 發展 能夠 齊頭並進 。 在 臺灣 除了 專業 樂團 外 , 民間 的 業餘 團體 及 學校 的 社團 總共 也 有 二百多 個 , 而 在 各 國小 、 國中 、 高中 也 都 有 主修 中國 樂器 的 音樂班 , 可見 中國 音樂 在 臺灣 的 普遍性 。 在 自由 中國 開闊 的 創作 領域 中 , 中國 音樂 不但 繼承 了 傳統 精神 , 並且 因為 勇於 吸收 創新 , 使得 中國 音樂 在 現代 的 社會 中 , 呈現出 一 幅 生機 蓬勃 的 景象 。 呈現出 一幅 生機 蓬勃 的 景象 。 一 、 為 獎勵 民眾 檢舉 違章 爆竹 煙火 業 , 協助 政府 維護 勞工 及 公共 安全 , 特 依 行政院 「 維護 公共 安全 方案 「 爆竹 煙火 安全 管理 部分 」 訂定 本 要點 。 二 、 民眾 向 警察 機關 、 消防 機關 或 勞動 檢查 機構 檢舉 違章 爆竹 煙火 業 , 可 使用 檢舉 專線 電話 , 或 以 書面 方式 行 之 ( 有關 檢舉 電話 及 書面 檢舉 應 包含 內容 如 附表 一 ) 。 不論 以 書面 、 口頭 或 其他 方式 檢舉 , 受理 單位 均 應 嚴 予 保密 。 三 、 警察 機關 、 消防 機關 或 勞動 檢查 機構 受理 前 項 之 檢舉 應 指派 專人 負責 , 設置 專簿 記錄 , 並 注意 保密 。 警察 機關 、 消防 機關 或 勞動 檢查 機構 受理 非 轄區 之 檢舉 案件 時 , 應 以 最 速 件 移送 該 管轄區 處理 。 四 、 警察 機關 、 消防 機關 及 勞動 檢查 機構 不得 將 檢舉人 之 身份 、 資料 對 外 洩露 。 違反 者 , 不論 故意 或 過失 , 均 應 從嚴 處分 。 但 經 檢舉人 同意 接受 公開 表揚 者 , 不在此限 。 五 、 民眾 檢舉 違章 爆竹 煙火 業經 查獲 屬實 者 , 按 查獲 之 原料 、 半成品 及 成品 市價 ( 由 台灣區 煙火 工業 同業 公會 或 指定 會員 單位 依 附表 二 格式 估算 ) 之 四分之一 核發 獎金 ; 獎金 未滿 新台幣 壹萬 元 者 , 以 壹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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