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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4,385 in text 1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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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 大 聯合 政府 的 組成 必須 是 黨 對 黨 , 以 政黨 為 單位 的 結合 。 事實 上 , 本 黨 在 十一月 四日 苗栗縣 召開 的 第六 屆 中常會 第五十七 次 會議 已 做成 如下 的 決議 : 「 為 因應 年底 選舉 國民黨 可能 不 過半 , 而 出現 聯合 政府 一 事 , 凡 本 黨 黨員 出任 由 他 黨 組閣 之 內閣 閣員 , 未 經 本 黨 中常會 同意 與 推薦 者 , 視同 違紀 參選 , 依 黨紀 處理 。 」 第二 , 大 聯合 政府 必須 建立 在 若干 重大 政策 共識 基礎 上 。 大 聯合 政府 的 目的 在 謀求 台灣 基本 政治 、 社會 問題 的 解決 , 不 是 為 方便 各 黨 進行 權力 的 分贓 。 因此 , 在 重大 政策 共識 未 形成 前 , 本 黨 堅信 , 任何 有關 政府 人事 佈局 的 提議 , 既 不 適宜 , 也 無助於 聯合 政府 的 組成 。 第三 , 大 聯合 政府 的 建立 必須 各 黨 有 「 大 和解 」 的 誠意 與 決心 。 生活 在 台 澎 金 馬 的 兩千多萬 居民 本 應 有 禍福相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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