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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 處理 。 」 第二 , 大 聯合 政府 必須 建立 在 若干 重大 政策 共識 基礎 上 。 大 聯合 政府 的 目的 在 謀求 台灣 基本 政治 、 社會 問題 的 解決 , 不 是 為 方便 各 黨 進行 權力 的 分贓 。 因此 , 在 重大 政策 共識 未 形成 前 , 本 黨 堅信 , 任何 有關 政府 人事 佈局 的 提議 , 既 不 適宜 , 也 無助於 聯合 政府 的 組成 。 第三 , 大 聯合 政府 的 建立 必須 各 黨 有 「 大 和解 」 的 誠意 與 決心 。 生活 在 台 澎 金 馬 的 兩千多萬 居民 本 應 有 禍福相倚 、 休戚與共 的 感情 。 而 主要 政黨 間 更 不 應 存有 「 不共戴天 」 的 深仇大恨 。 國 、 新 兩 黨 如 肯定 並 接受 「 大 和解 」 、 「 大 包容 」 的 精神 與 目標 , 民主進步黨 願 率先 敞開 政黨 協商 的 大門 , 為 大 和解 時代 跨出 第一 步 。 1995年 12月 14日 下午 , 民進黨 與 新黨 , 兩 個 在 台灣 就 國家 認同 最為 分歧 的 政黨 , 在 「 大 和解 」 的 前提 下 , 坐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