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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線 來 看 , 去年 九 家 航空 公司 經營 三十九 條 路線 , 提供 二千七百九十餘萬 座位 , 對 紓解 壅塞 的 陸路 運輸 貢獻 極 大 , 同時 一般 旅客 享受 的 服務 品質 , 也 明顯 比較 早年 改善 許多 。 在 國際 航線 方面 , 消費 大眾 更 明確 感受 在 競爭 壓力 下 , 新 進入 者 整體 表現 具有 較 國際 知名 航空 公司 毫不 遜色 的 水準 , 而 原來 的 航空 業者 則 被迫 不得不 銳意 進行 改革 , 並 呈現 顯著 的 進步 。 但 在 另一方面 , 國內 航空 市場 也 暴露 許多 缺失 。 首先 , 最 受 國人 詬病 的 , 乃是 飛航 事故 仍然 連連 發生 , 造成 重大 人命 傷亡 , 顯見 若干 航空 公司 內部 管理 未 盡 完善 , 維護 飛安 政策 未 能 落實 。 但 這 純屬 個別 航空 業者 自己 的 問題 , 必須 自行 尋求 改善 之 道 , 否則 , 在 顧客 信心 逐漸 喪失 的 情況 下 , 其 經營 業績 必定 日益 滑落 。 中華 航空 公司 這 次 與 新加坡 航空 達成 策略 聯盟 協議 , 主要 應 是 著眼於 此 。 其次 , 航空 事業 本 具 規模 經濟 特性 , 國內 市場 需求 有限 , 根本 沒有 容許 九 家 公司 同時 存在 的 條件 , 加上 去年 七月 亞洲 金融 危機 爆發 , 新台幣 迄 今 貶值 達 兩成 , 各 航空 公司 購機 或 租 機 均 以 美元 計價 , 導致 成本 巨 增 , 因此 , 絕大部分 業者 紛紛 陷於 虧損 , 不得不 尋求 足以 維繫 企業 生存 的 對策 。 航空 業者 能夠 選擇 的 因應 之 道 , 不外乎 合併 同業 聯營 , 及 調漲 機票 價格 。 但 這些 作法 , 可能 形成 限制 市場 競爭 的 效果 , 影響 消費者 權益 , 主管 機關 自 須 審慎 處理 。 依 我們 的 看法 , 政府 部門 可以 採取 以下 立場 : 首先 , 就 航空 公司 之間 的 合併 而言 , 由於 國內 市場 確實 無法 容納 九 家 業者 並存 , 具有 競爭力 的 公司 購併 其他 經營 難以為繼 的 同業 , 乃是 大勢 所 趨 。 依 目前 狀況 判斷 , 國際線 最後 將 僅存 大約 兩 家 , 國內線 則 剩 三 、 四 家 。 如果 情勢 果真如此 發展 , 既 能 維持 市場 繼續 保持 競爭 , 業者 也 能 獲取 合理 利潤 , 應該 是 最 理想 的 局面 , 我們 期望 交通部 積極 鼓勵 業者 加速 此 項 合併 , 公平會 也 能 採取 支持 態度 。 其次 , 航空 公司 之間 的 聯營 , 已 有 多 年 歷史 , 具體 作法 包括 票證 免 背書 轉讓 、 共同 班號 、 製定 聯合 班表 、 機場 聯合 作業 、 聯合 訂位 管理 、 共同 廣告 促銷 等 。 業者 這些 作為 , 過去 依 民用 航空法 第五十三 條 規定 , 只要 向 民航局 申報 並 經 交通部 備查 即可 實施 , 今年 年初 民用 航空法 修正 之後 , 已 取消 此 一 規定 , 開始 納入 公平 交易法 規範 。 最近 公平會 經過 研究 , 認定 其中 票證 免 背書 轉讓 雖 可 提高 航空 公司 載客率 、 降低 資源 浪費 , 並 增加 消費者 選擇性 及 便利性 , 但 卻 將 造成 減少 競爭 、 票價 上漲 的 結果 , 因此 要求 業者 除非 事先 經過 許可 , 不得 再 繼續 此 一 聯合 行為 。 我們 認為 航空業 屬於 寡占 市場 , 彼此 之間 極 可能 在 旺季 透過 此 項 措施 聯合 抬價 , 對 消費者 不利 , 因此 嚴 予 約束 確 有 必要 。 第三 , 航空 票價 依法 本 應 經過 民航局 核准 , 屬於 管制 項目 。 國內 航線 票價 已 有 五 年 沒有 調整 , 如今 考慮 業界 經營 成本 上升 , 因此 容許 其 適度 調高 實 屬 應該 。 但 最近 民航局 費率 審議 小組 要求 各 航空 公司 申報 實際 成本 , 並 據 此 分別 核定 基本 票價 及 彈性 調整 範圍 , 名義 上 是 競爭 自由化 , 實際 卻 可能 形成 聯合 定價 及 保障 業者 利潤 等 限制 競爭 結果 , 並 不足取 。 我們 認為 民航局 只要 訂定 價格 上限 即可 , 航空 業者 應 容許 在 此 標準 之下 真正 從事 自由 競爭 。 總之 , 國內 航空 市場 結構 的 調整 才 剛 開始 , 我們 盼望 政府 主管 單位 應 從 正確 的 角度 , 採取 正確 的 管理 措施 , 將 航空 產業 導向 業界 、 消費者 雙贏 的 局面 。 將 航空 產業 導向 業界 、 消費者 雙贏 的 局面 。 行政院 勞工 委員會 昨日 研議 勞動 契約 法 修正 草案 , 確認 員工 兼業 條款 , 規定 若 勞雇 雙方 未 明確 約定 工作 時間 , 則 勞工 只要 無損 於 勞動 契約 之 履行 , 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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