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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落 的 好處 。 如果 人類 違反 不 傷害 及 不 干擾 法則 , 過度 的 狩獵 和 釣魚 , 使 某 個 地區 的 生物 族群 或 群落 毀滅 , 這時 人類 應 保護 這些 族群 殘留 的 個體 , 或者 獲得 土地 安置 這些 殘留 的 生物體 。 人類 的 活動 常 將 整 個 生物 群落 摧毀 , 例如 砍伐 湖 邊 森林 , 建造 度假 別墅 ; 開闢 野生地 , 建造 房舍 ; 利用 海邊 或 河 邊 濕地 建造 遊艇 俱樂部 。 人類 這些 活動 把 已 存在 數千 年 的 群落 或 生態系 , 在 數 週 內 完全 摧毀 , 對於 這些 破壞 行為 應 作 何 種 補償 , 以 恢復 人類 與 自然 的 關係 。 泰勒 認為 有 兩 種 補償 公正 的 措施 , 其一 是 對 另 一 同 類型 的 生態系 予以 補償 , 例如 一 處 松林 被 摧毀 , 應 對 一 處 松樹林 給予 好處 , 或者 將 林地 摧毀 地區 恢復 其 生態 健康 ( ecological health ) , 譬如 清理 堆積 的 垃圾 , 清除 流經 林地 、 山 溪 中 的 污染物 。 另 一 個 措施 就 是 對 任何 一 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