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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 在 自己 的 責任 下 調度 , 及 支付 。 乙 、 關於 處理 業務 , 均 負有 民法 、 商法 及 其他 法律 所 規定 的 事業 所有人 之 一切 責任 。 丙 、 並 非 僅 提供 肉體 上 的 勞動 ( 其 要件 為 甲 及 乙 ) 。 依 自己 的 責任 及 負擔 , 以 準備 、 調節 機械 、 設備 、 器材 ( 除了 業務 上 必需 的 簡單 工具 ) 材料 或 資材 , 以 處理 業務 。 基於 本身 的 企劃 , 及 自己 擁有 的 專門 技術 , 或 經驗 , 以 處理 業務 。 四 、 引 日本 法院 判例 為證 , 典型 之 僱傭 契約 , 具有 強烈 之 從屬 關係 者 為 勞動 契約 , 基於 僱傭 契約 及 承攬 契約 之 中間 型態 混合 契約 , 只要 仍然 具有 指揮 監督 及 從屬 關係 仍 不失為 勞動 契約 。 茲 以 日本 鹿兒島 . 8 . 8 判 時 七二一九六 , 日本 瓦斯 事件 , 判決 內容 如 下 : 契約 的 法律 性質 , 並 不 是 依照 契約 中 的 一 個 保費 的 文字 來 決定 , 而是 綜合 契約 全部 條款 , 及 它 履行 實態 等 契約 全體 關係 來 決定 。 而且 , 對於 所謂 的 混合 契約 , 無名 契約 等 不 該 當 於 實定法 典型 契約 之 契約 , 更 且 如此 , 這 是 毋 須 再 贅言 的 。 在 另 一 方面 , ( 日本 ) 勞動 基準 法 第九 條 , 並 沒有 將 勞工 和 事業主 間 的 契約 關係 為 民法 上 的 僱傭 關係 , 當作 是 勞基法 上 勞工 的 要件 , 只要 是 被 事業主 僱用 等 人 , 因為 他 提供 勞動 而 受領 對價 的 支付 的 這 個 人 , 就 是 勞工 , 是 不 是 勞動 基準 法 上 的 勞工 , 終局 地 說 , 應該 以 是 不 是 被 事業主 耐 不 住 僱用 的 人 為 準 。 換言之 , 應該 以 他 勞務 的 給付 是 不 是 在 事業主 的 指揮 監督 下 而 為 的 來 做為 決定 。 註 三 , 五 、 我國 法院 對 混合 契約 之 歸屬 判決 案例 碼頭 運送 業 工會 會員 碼頭 工人 , 究竟 係 誰 僱 的 ? 是 港務局 ? 各 船東 ? 或 碼頭 工會 ? 港務局 以 承攬人 或 其他 法律 身分 對待 碼頭 工人 。 基隆 碼頭 工人 康捷泰 向 法院 起訴 請求 港務局 給付 退休金 , 案 經 最高法院 發回 高等 法院 更審 判決 , 認為 港務局 與 碼頭 工人 間 並 無 僱傭 關係 , 上訴 駁回 。 此 案 僅 能 以 個案 視 之 , 亦 未 形成 判例 , 法院 所 持 之 理由 簡述 如次 : 康捷泰 之 進用 。 康員 原 為 義胞 , 非 碼頭 工會 勞動 合作 社 之 大板車伕 , 亦 非 碼頭 工人 , 經 基隆 市政府 協調 有 連結車 單位 討論 , 港務局 同意 其 參加 電搬車 司機 訓練 , 參加 碼頭 工會 為 會員 後 , 從事 碼頭 工人 搬運 工作 。 碼頭 工人 工資 ; 依 棧埠 作業 程序 言 , 先 由 貨主 填具 棧埠 作業 委託 單 , 由 港務局 預收 一定 之 費用 , 該 項 費用 , 由 港務局 預收 後 , 根據 台灣省 港埠 業務 費率 各 項 對 內 分配表 之 規定 , 分配 工方 所得 及 港務局 所得 。 應 工方 所得 分配 : 工人 工資 , 應 以 困難 簡易 工作 加減成 ( 以上 均 撥入 工資 調節 戶 ) 福利金 ( 撥入 工會 ) 安全費 ( 撥入 賠償金 專戶 ) 附加 工費 ( 撥入 專戶 ) 。 前 項 港務局 說詞 證明 碼頭 工人 工資 係 港務局 依 規定 向 各 貨主 預收 撥入 工資 調節 戶 , 由 港務局 按月 代為 發放 。 台灣省 碼頭 裝卸 工人 管理 辦法 係 基於 維護 港區 治安 秩序 及 提高 碼頭 工人 裝卸 效率 而 頒佈 , 尚 難 認為 是 資方 運用 勞力 為 目的 。 碼頭 工人 之 退離 核定 作業 港務局 依 碼頭 工人 管理 辦法 , 對 年滿 六十五 歲 者 , 停發 工作證 外 並 通知 碼頭 工會 自行 辦理 退休 。 港務局 對 年邁 工人 停發 工作證 , 不能 即 認定 係 終止 契約 關係 。 然 從 港務局 為 統一 調派 管理 碼頭 工人 而 訂定 台灣省 碼頭 工人 管理 辦法 之 管理 措施 各 章 言 , 該 局 無異於 將 碼頭 工人 置於 從屬 地位 加以 使用 , 該 管理 辦法 應 屬 工作 規則 之 一 種 , 其 契約 關係 屬 勞動 契約 堪稱 允當 , 該 辦法 顯現 強烈 之 從屬 關係 , 舉 其 要者 如次 : 從事 搬運 工作 者 應 向 港務局 申請 登記 列冊 。 工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