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5,284 in text 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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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一下 今天 古蹟 的 保存 問題 重重 , 第一 個 問題 就 是 法令 , 民國 七十二年 公佈 , 後來 再 修改 一 次 的 「 文化 資產 保存法 」 是 做秀 法 , 因為 外國 有 這 個 法令 , 我們 沒有 不 夠 時髦 , 趕快 訂出來 , 結果 很多 條文 都 不能 運用 。 舉例 來 說 , 有 一 條 規定 , 破壞 古蹟 得 處 五 年 徒刑 , 但是 政府 不 敢 執行 , 老百姓 也 不 接受 , 所以 這 條 條文 始終 是 空 的 。 民間 的 古厝 , 假如 在 外國 認定 是 古蹟 , 可以 強迫 徵收為 古蹟 , 我們 的 「 文化 資產 保存法 」 沒有 這 個 強迫性 的 條文 , 所以 三峽 、 迪化街 都 沒有 辦法 指定為 古蹟 , 這樣 的 法令 , 我 是 非常 反對 的 。 今天 假如 我 來 訂定 法令 的話 , 古蹟 應該 比照 公園 預定地 , 由 政府 照 價 徵收 。 古蹟 指定 後 , 內政部 當初 通知 「 民有 古蹟 」 可以 免稅 , 但是 財政部 卻 不 答應 , 經過 多 年 的 請願 , 兩 年 前 開始 免稅 了 , 但是 怎樣 「 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