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5,286 in text 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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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 , 這 種 稅法 連 做秀 法 都 不如 , 是 「 開玩笑 法 」 。 這樣 的 情況 怎麼 談 保存 古蹟 。 假如 在 英國 , 貴族 死 的 時候 , 他 的 邸宅 可以 拿來 抵繳 遺產稅 , 政府 可以 拿 一 段 去 做 博物館 , 後面 還是 給 私人 自己 住 的 。 但 外面 放 個 「 遊客 止步 」 的 牌子 , 遊客 就 不會 進來 , 台灣 卻 是 偏偏 就 要 進去 看 一下 , 官 不 像 官 , 民 不 像 民 , 所以 很多 好 的 方法 在 台灣 都 不能 做 的 。 要 保存 古蹟 一定 要 好好 運用 稅法 , 免稅 、 減稅 、 抵稅 都 應該 明文規定 , 但 「 文化 資產 保存法 」 裡 都 沒有 , 那 才 奇怪 , 因為 現代 資本主義 社會 , 舉凡 「 資產 」 兩 個 字 都 有 稅 , 「 文化 資產 」 卻 隻字不提 , 這 是 最 大 的 漏洞 。 問 : 林 先生 覺得 台灣 保存 古蹟 的 歷史 裡 , 有 那 個 例子 是 比較 理想 的 ﹖ 我 個人 來 說 , 沒有 碰到 滿意 的 。 我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