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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012 筆查詢結果的延伸上下文;文本 20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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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次文化 交流 管道 , 用 自己 的 方法 墮胎 , 解決 自己 的 問題 。 除了 在 新 生命 降臨 之前 用 墮胎 的 方式 解決 生育 的 問題 , 也 有 在 嬰兒 出生 以後 才 殺 之 溺 之 者 。 生子 不 舉 並不是 宋代 才 有 的 獨特 現象 , 但是 在 宋代 , 「 不 舉 子 」 的 問題 一直 受到 政府 與 士大夫 的 。 在 現存 宋人 棄 殺 初生兒 的 資料 記載 中 , 也 有 溺殺 通姦 私生兒 及 醜 怪 嬰兒 的 例子 , 但是 當 宋人 談論到 在 某 地 有 普遍性 , 甚至 形成 風俗 的 , 通常 以 經濟 因素 作為 考量 , 宋人 經常 提出 的 經濟性 理由 有 : 根本性 的 生活 資源 不足 、 稅賦 的 負擔 過重 與 未來 資產 的 分配 考量 等 三 種 。 因為 稅賦 負擔 而 被 殺 的 嬰兒 , 應該 都 是 男嬰 , 因為 宋代 稅役 的 對象 乃是 二十 以上 , 六十 以下 的 丁男 , 「 女 口 不 預 」 。 但是 重男輕女 的 觀念 , 也 使 溺 女 情況 嚴重 。 總的說來 , 以 經濟 理由 殺 子 , 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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