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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481 筆查詢結果的延伸上下文;文本 20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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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 清理 逾放 與 呆帳 列為 第一 要務 。 邱正雄 指出 , 本 週 將 公布 「 銀行 逾期 放款 催 收款 及 呆帳 處理 辦法 」 , 昨日 的 會議 達成 三 點 決議 : (一) 各 銀行 逾期 放款 比率 以 今年 四月 底 為 基準 , 銀行 必須 努力 打消 呆帳 , 避免 逾放 比率 進一步 惡化 , 不得 高於 四月 底 的 基準 ; (二) 營業稅 法 修正 通過 後 , 未來 四 年 內 各 銀行 的 逾放比 必須 降至 二‧五% 以下 , (三) 授權 常董會 通過 即可 快速 打消 呆帳 , 各 銀行 應 在 一 個 月 內 提報 呆帳 處理 辦法 送 金融局 。 昨日 會 中 爭議 最 大 是 所得稅 法 第四十九 條 對於 呆帳 損失 的 認定 , 現行 稅法 規定 , 應收 帳款 、 應收 票據 及 各 項 欠款 債權 得 視為 實際 發生 呆帳 損失 只 有 以下 二 種 情況 : (一) 因 倒閉 逃匿 、 和解 或 破產 之 宣告 或 其他 原因 , 導致 債權 無法 回收 ; (二) 債權 中 有 逾期 二 年 , 經 催收 後 , 未 經 收取 本金 或 利息 者 。 上述 規定 並 未 包括 逾期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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