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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521 筆查詢結果的延伸上下文;文本 20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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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即日 起 失效 , 規定 中 其他 內容 , 也 要 檢討 修正 , 因此 除非 內政部 另 修法 限制 , 否則 人民 團體 名稱 冠以 台灣 名稱 將 不 受 限制 。 大法官 會議 的 解釋 重點 雖 在 命令 不能 超越 法律 授權 , 但 結果 打破 了 台灣 中國 的 名稱 禁忌 , 現有 的 工業 團體 、 商業 團體 法 中 限制 全國性 工商業 團體 應 用 中華民國 名稱 規定 , 是否 會 受到 影響 , 值得 觀察 。 對於 這 項 解釋 有無 政治 形態 之 , 司法院 祕書長 楊仁壽 表示 , 大法官 純粹 在 法 言 法 , 內政部 不能 沒有 法律 授權 , 以 命令 限制 人民 的 權利 , 但 楊仁壽 也 指出 , 依 憲法 增修 條文 第11 條 規定 , 兩岸 分 治 已 是 事實 。 解釋 指出 , 憲法 第14 條 規定 的 結社 自由 , 保障 人民 以 結社 形式 形成 共同 意志 , 追求 共同 的 目標 理念 , 實現 共同 目標 , 結社 團體 在 此 保障 下 , 可 依 多數 決 的 整體 意志 , 自主 決定 包括 名稱 選用 在 內 的 各 種 結社 相關 的 事務 , 並 以 有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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