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2,523 筆查詢結果的延伸上下文;文本 20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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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 政治 形態 之 , 司法院 祕書長 楊仁壽 表示 , 大法官 純粹 在 法 言 法 , 內政部 不能 沒有 法律 授權 , 以 命令 限制 人民 的 權利 , 但 楊仁壽 也 指出 , 依 憲法 增修 條文 第11 條 規定 , 兩岸 分 治 已 是 事實 。 解釋 指出 , 憲法 第14 條 規定 的 結社 自由 , 保障 人民 以 結社 形式 形成 共同 意志 , 追求 共同 的 目標 理念 , 實現 共同 目標 , 結社 團體 在 此 保障 下 , 可 依 多數 決 的 整體 意志 , 自主 決定 包括 名稱 選用 在 內 的 各 種 結社 相關 的 事務 , 並 以 有 組織 旳 形式 , 表達 符合 團體 組成 的 理念 。 人民 團體 的 名稱 , 表彰 團體 的 , 作為 和 其他 團體 的 區別 標識 , 如 對 名稱 無 自主 決定權 , 無法 對 內 凝聚 成員 認同 , 對 外 以 團體 名義 經營 關係 , 自主 決定 事務 的 特性 無從 貫徹 。 因此 , 人民 團體 的 命名權 和 更名權 , 都 受到 憲法 保障 , 對於 名稱 的 限制 , 應 以 法律 授權 限制 。 大法官 認為 , 人團法 對 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