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3,285 筆查詢結果的延伸上下文;文本 20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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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 探究 。 傳統 上 , 討論 部分 負擔 多 著重 在 醫事 服務 的 層面 , 現行 全民健保 門診 部分 負擔 亦 以 就診 與否 為 課徵 依據 , 並 未 細分 給付 內容 ( 診療 、 檢驗 、 藥品 、 特材 ) 。 事實 上 , 藥品 的 特性 迥異 於 醫事 服務 的 特性 , 暫不 考慮 藥師 服務費 的話 , 藥品 係 貨物 、 可 儲存 、 同質性 高 ( 標準化 產品 ) 且 易 定量 , 而 醫事 服務 則 難 運送 、 不可 儲存 、 異質性 高 且 不易 客觀 評定 。 此外 , 在 健保 支付 制度 方面 , 醫師 診療 報酬 , 不論 科別 與 資歷 , 一視同仁 , 相同 成分 但 不同 廠牌 的 藥品 , 則 允許 價差 的 情形 。 醫事 服務 強調 醫病 之間 一 對 一 的 即時 互動 , 藥品 的 請領 是否 合乎 真正 需要 , 領取 之後 是否 依 限 服用 , 則 屬 未知 。 職是之故 , 部分 負擔 若 是 必要 之 舉 , 其 課徵 客體 以 何 為 佳 , 有待商榷 。 藥品 費用 部分 負擔 的 制度 , 若 用 財稅 的 理論 與 研究 方法 來 分析 , 當 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