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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719 筆查詢結果的延伸上下文;文本 20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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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 政府 功能 業務 與 組織 調整 暫行 草案 第二 條 與 第四 條 規定 , 授權 由 行政院 另訂 辦法 。 如果 大法官 會議 解釋 台灣省 為 非 公法人 , 則 可 由 行政院 根據 大法官 會議 解釋 , 於 授權 訂定 的 辦法 中 予以 配合 。 其次 , 關於 省營 事業 部分 , 包括 公務用 、 公共用 及 事業用 財產 , 如果 台灣省 未來 不 具有 公法人 資格 , 省營 事業 在 精省 之後 自然 由 國家 來 管理 。 未來 台銀 、 土銀 收歸 國有 之後 , 要 先 改組為 公司 組織 , 至於 經建會 規劃 在 民國 九十二年 前 完成 民營化 組織 的 目標 恐怕 要 延後 。 第三 , 在 賦稅 方面 , 省府 未 保留 租稅權 , 台灣省 八十九年度 及 其 以後 年度 預算 , 由 行政院 納入 中央政府 總預算 , 省 的 稅課 收入 可 經由 預算 編列 及 立法院 審議 預算 結果 辦理 。 官員 指出 , 未來 省 稅務局 將 依 業務 移轉 而 合併 至 賦稅署 辦公 , 二百多 位 員工 可以 選擇 在 中區 國稅局 或 台北 賦稅署 辦公 , 也 可以 選擇 從優 退休 , 彈性 相當 大 。 彈性 相當 大 。 行政院 精省 會議 通過 的 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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