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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883 筆查詢結果的延伸上下文;文本 20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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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為 地方 制度 法 必須 另行 立法 的 原因 。 不過 , 精省 修憲 條文 之中 , 有 一 項 問題 頗 足 耐人尋味 : 本來 如 欲 講求 效率 , 避免 同 一 事務 由 數 級 政府 同時 過問 , 真正 應該 減少 的 是 中央 對 地方 的 委辦 事項 。 然則 精省 的 修憲 條文 中 , 將 省 的 主要 功能 予以 凍結 , 卻 獨獨 留下 憲法 第一八 條 關於 中央 委託 地方 辦理 事務 的 規定 , 從 提升 行政 效率 的 觀點 言 , 其實 並 無 任何 助益 。 我們 在 此 不 擬 研究 留 此 條文 不變 , 是否 符合 精省 的 原始 用意 , 卻 應該 指出 修憲 精省 , 仍然 維持 中央 委辦 事項 規定 的 道理 , 顯 在 使得 中央 對於 地方 政府 應 繼續 具有 原有 的 影響 作用 , 其 無意 朝 地方 分權 的 制度 大幅 發展 , 用意 不 言 自 明 。 精省 修憲 之後 , 中央 與 縣 之 原有 權限 , 憲法 原文 均 未 更動 , 真正 應該 規定 卻 在 修憲 條文 中 授權 立法院 立法 解決 者 , 則 是 省 的 權限 上 收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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