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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885 筆查詢結果的延伸上下文;文本 20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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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地方 的 聯立 關係 , 由 中央 決定 國稅 與 地方 稅收 劃分 , 並 保留 中央 撥款 挹注 弱勢 地方 政府 的 裁量 , 當然 有 其 必要 , 且 財政 收入 與 權力 的 分配 , 必須 相互 呼應 , 地方 制度 才 能 四平八穩 。 不過 , 為了 尊重 地方 自治 , 中央 於 決定 收入 分配 之餘 , 對於 地方 政府 的 支出 , 即 不 應 再 動輒 使用 立法權 予以 干預 指使 , 以致 壞 了 地方 自治 的 精神 。 過去 農民 年金 由 中央 立法 、 地方 支出 的 例子 , 在 地方 制度 與 財政 收支 劃分 立法 之中 , 應 有 限制 的 規定 。 二 是 地方 制度 法 雖然 重新 分配 中央 與 縣市政府 的 權力 , 但是 無論如何 列舉 清楚 , 恐怕 都 不能 窮盡 其 間 的 界限 。 因此 憲法 第一百十一 條 規定 的 分權 基本 原則 , 仍然 是 一 種 概括 的 綱領 , 亦即 其 事務 有 全 國 一致 之 性質 者 屬於 中央 , 有 地方 之 性質 者 , 屬於 地方 , 遇有 爭議 時 , 除 憲法 已 有 明文 列舉 之 事項 外 , 由 立法院 解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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