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3,886 筆查詢結果的延伸上下文;文本 203609
|
| << 上一筆 |
下一筆 >> |
|
|
|
。 二 是 地方 制度 法 雖然 重新 分配 中央 與 縣市政府 的 權力 , 但是 無論如何 列舉 清楚 , 恐怕 都 不能 窮盡 其 間 的 界限 。 因此 憲法 第一百十一 條 規定 的 分權 基本 原則 , 仍然 是 一 種 概括 的 綱領 , 亦即 其 事務 有 全 國 一致 之 性質 者 屬於 中央 , 有 地方 之 性質 者 , 屬於 地方 , 遇有 爭議 時 , 除 憲法 已 有 明文 列舉 之 事項 外 , 由 立法院 解決 之 。 地方 制度 法 與 財政 收支 劃分法 的 配套 立法 , 應該 在 今年 年底 前 依 限 完成 , 立法院 既然 已 有 共識 , 就 應該 劍及履及 , 不僅 求 其 速度 , 也 要 講究 品質 , 使得 精省 的 整體 作業 , 能夠 順利 圓滿 , 將 國家 發展 提升 至 新 的 境界 。 將 國家 發展 提升 至 新 的 境界 。 目前 亞洲 各 國 仍 處於 金融 風暴 餘威 中 , 其中 日本 深陷 於 泡沫 經濟 的 困境 中 , 消費 習性 大 逆轉 , 也 成為 東南亞 各 國 低價 攻勢 的 最 大 誘因 , 首度 在 大阪 舉行 的 亞洲 中小企業 商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