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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曝光 和 世界 輿論 的 壓力 。 但是 中國 占 全球 總人口 的 五分之一 , 任何 有利於 中國 人權 生長 的 都 不能不 有 某 種 歷史 意義 , 尤其 是 在 「 亞洲 價值 」 之 說 曾經 盛 極 一時 的 亞洲 。 針對 台灣 而言 , 這 件 事 也 有 它 的 意義 : 台灣 雖然 不 是 聯合國 的 一 員 , 是 不 是 就 可以 自 外 於 上文 所 提到 的 兩 條 公約 所 代表 的 國際 人權 標準 呢 ? 曾經 政府 官員 說 過 , 我們 已經 不 在 聯合國 體系 之內 , 因此 不必 云云 , 完全 是 似是而非 的 說法 。 台灣 被 逐出 聯合國 太 久 了 , 連 一 本 代表 國際 人權 標準 的 國際 人權 條約 彙編 都 要 等到 年底 才 會 由 民間團體 出版 。 朝野 既 不 熟悉 國際 人權 標準 , 也 很少 有 人 去 想 這 件 事 。 在 這 種 情況 下 , 以下 幾 點 很 值得 提供 政府 和 社會 的 參考 與 省思 : 第一 , 台灣 已經 在 一九六七年 簽署 過 上述 兩 個 公約 , 並 已 簽署 並 批准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