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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84,843 in text 2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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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審核 通過 , 但 當初 因 擔心 外界 產生 政府 有 限制 資訊 流通 及 新聞 自由 的 疑慮 , 所以 由 法務部 主動 撤回 , 俟 「 政府 資訊 公開 法 草案 」 通過 , 再 一併 送 立法院 審議 , 以 取得 平衡 的 觀感 , 未料 卻 獲 指示 將 兩 法案 整合成 為 一 法案 。 根據 原先 「 政府 資訊 公開 法 草案 」 的 內容 , 明定 政府 機關 資訊 原則 應 主動 公開 , 除 有 危害 國家 安全 或 重大 利益 之 虞 的 機密 外 , 包括 外國人 及 法人 在 內 的 任何 人 , 都 有 權 請求 政府 公開 資訊 。 其中 , 有關 政府 應 主動 公開 的 事項 包括 各 種 條約 、 法令 ; 未 涉及 機密 的 預算 、 非 機密性 統計 及 報告 , 以及 各 種 請願 、 訴願 與 再 訴願 決定 ; 至於 「 國家 機密 保護法 草案 」 則 是 將 國家 機密 分成 三 等級 , 各 有 不同 的 解密 時限 , 但 並 沒 罰則 規定 , 洩密 刑責 則 散見 刑法 及 特別 刑法 。 洩密 刑責 則 散見 刑法 及 特別 刑法 。 中共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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