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85,154 in text 20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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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 全數 皆 可 免稅 。 因此 , 一般人 都 誤以為 , 既然 所得稅法 規定 免徵 土所稅 , 那麼 , 因為 土地 交易 所 附帶 產生 的 所得 , 也 一概 免稅 , 不必 申報 繳納 。 財政部 強調 , 雖然 是 買賣 土地 ( 買賣 房屋 也 涉及 買賣 土地 ) , 免課 土地 交易 所得稅 , 但 必須 是 土地 過戶 , 真正 移轉 , 所 產生 的 所得 , 才 算是 土所稅 , 才 能夠 免稅 。 如果 土地 沒有 移轉 , 就 無 所謂 土地 交易 , 自然 沒有 免稅 事實 。 因此 , 如果 在 土地 交易 中 , 後來 土地 沒有 移轉 , 等於 買賣 沒有 成立 , 因此 所 產生 的 所得 , 就 必須 課徵 所得稅 。 這 種 「 土地 沒有 移轉 所 產生 的 所得 」 , 最 普遍 存在 者 , 就是 買賣 雙方 其中 一方 , 因為 未 能 履行 契約 義務 , 因而 被 另外 一方 沒收 已經 繳納 的 訂金 、 已經 陸續 繳納 的 分期付款 。 對 沒收 款項 一方 而言 , 這些 收入 都 應該 視為 「 其他 所得 」 , 應該 合併 當事人 各 種 所得 , 依照 累進 稅率 , 繳納 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