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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85,438 in text 20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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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在 戒嚴 時期 , 也 就 是 民國 三十八年 五月 二十日 起 至 七十六年 七月 十四日 為止 ( 金馬 地區 為 三十七年 十二月 到 八十一年 十一月 ) , 因 觸犯 內亂 、 外患 或 檢肅 流氓 條例 , 經 判決 有罪 確定 或 裁判 交付 教育 者 , 另 財產 被 沒收 者 也 可 申請 補償 , 經 基金會 調查 認定 符合 規定 者 , 於 認定 核發 之 日 兩 個 月 內 一 次 發給 , 且 從 受理 申請 到 核發 , 總計 時間 不得 超過 六 個 月 。 行政院 說 , 此 基金會 在 最近 經 蕭萬長 核定 後 即將 正式 運作 , 屆時 受難 者 或 家屬 可以 提出 申請 , 除 補償金 之外 , 名譽 受損 者 得 申請 回復 ; 戶籍 失實 者 , 得 申請 更正 。 但 已經 依法 受領 冤獄 賠償 或 二二八事件 補償 者 , 和 經 認定 為 叛亂犯 或 匪諜 確 有 實證 者 , 不得 申請 補償 , 申請人 對 基金會 決定 不服 , 得 依法 提請 訴願 或 行政 訴訟 。 得 依法 提請 訴願 或 行政 訴訟 。 在 「 二二八事件 」 過後 , 發生 於 民國 四十年 至 五十年 間 的 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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