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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戶 住戶 拒繳 管理費 , 其他 兩 戶 並 未 到庭 而是 一造 辯決 , 其中 積欠 廿五萬餘 元 的 顏姓 住戶 則 遞狀 辯稱 , 她 的 房子 是 在 八十二年 公寓 大廈 管理 條例 施行 前 即 點交 , 她 並 未 住進去 , 不 是 住戶 , 未曾 製造 垃圾 , 也 不 擔心 盜賊 , 更 未 享受 社區 管理會 提供 的 社區 巴士 等 多 項 服務 , 因此 她 認為 即使 要 收費 也 應 減半 或 打 八折 收費 。 不過 , 台北地院 審理 後 , 法官 認為 , 該 社區 早 在 七十六年 就 成立 管理 委員會 , 並 依 規定 收 管理費 , 因此 不得 以 公寓 大廈 管理 條例 尚未 公布 作為 拒繳 管理費 的 抗辯 理由 。 因此 不 得以 公寓 大廈 管理 條例 尚未 公布 作為 拒繳 管理費 的 抗辯 理由 。 銓敘部 積極 規劃 公務人員 彈性 退休 制度 , 初步 擬定 三 方案 。 甲案 為 在 現制 之外 , 增列 任職 十五 年 以上 年滿 五十 歲 、 任職 十 年 以上 年滿 五十五 歲 、 或 任職 五 年 以上 任 本 職 最 高 職等 年功俸 最 高級 三 年 以上 等 三 種 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