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85,932 in text 2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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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 過去 的 疑慮 , 恐怕 是 有關 方面 必須 首先 面對 的 課題 。 我們 認為 , 忠誠 資料 檔案 不 是 不能 建立 , 畢竟 為了 國家 安全 , 強化 政治 偵防 及 機關 保防 乃 必要 之 惡 , 但 我們 反對 完全 由 行政 部門 片面 決定 忠誠 資料 的 內容 、 忠誠 與否 的 判準 等 , 雖說 理論 上 , 根據 「 公務人員 任用 法 」 第一 條 公務人員 必須 對 國家 忠誠 規定 的 法源 , 有關 機關 可以 據 之 訂定 相關 作業 要點 , 但 確切 的 說 , 所謂 忠誠 在 某 種 程度 上 畢竟 不同於 違法 、 貪瀆 , 它 可能 涉及 了 若干 較 更 高層次 的 主觀 價值 判斷 , 因而 我們 認為 非 萬不得已 必須 訂定 , 也 必須 由 立法 機關 以 法律 訂 之 。 換言之 , 一 個 透過 由 民意 機關 朝野 政黨 互動 後 所 產生 的 共識 , 遠 比 由 行政 部門 片面 訂定 要 來得 周全 , 同時 , 這些 檔案 的 與 , 也 必須 有 民意 機關 加以 監督 , 如此 才能 一方面 兼顧 國家 安全 , 一方面 保障 公務員 的 基本 人權 不致 受到 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