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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均 未 經 環境 影響 評估 , 則 對 脆弱 的 台灣 生態環境 究 將 帶來 何 種 後遺 影響 , 誠然 值得 審慎 評估 , 而 不 應 只是 短視 的 但 求 「 就地 合法 」 為 已 足 。 其 五 、 主管 官署 打算 讓 違規 農場 「 就地 合法 」 , 採行 的 途徑 是 將 這些 土地 , 依 「 非 都市 土地 使用 管制 規則 」 變更為 「 特定 目的 事業 用地 」 , 而且 適用 面積 訂為 二點五 公頃 以內 , 除了 不必 進行 環境 影響 評估 之外 , 還 因 在 此 面積 內 只要 農林 主管 機關 同意 , 縣市政府 就 可以 直接 核定 , 否則 大 面積 土地 的 變更 , 屬於 變更 土地 使用 分區 , 不只 手續 繁複 , 最後 還要 由 區域 計畫 委員會 審議 通過 。 正 因為 前後 兩者 繁簡 差異 太 大 , 主管 官署 避難 就 易 , 乃 決定 以 小 面積 變更 土地 使用 管制 方式 解決 難題 。 不過 如此一來 , 則 又 進一步 凸顯 向來 行政 部門 在 執法 之 際 , 並 不 是 真正 的 依法 行政 , 而是 把 法令 當作 遂行 目的 的 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