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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案 、 刑求 、 栽贓 、 勾串 等等 , 不一而足 , 而 此 次 警察 教育 體系 傳出 重大 舞弊 事件 , 所 可能 引起 的 社會 聯想 , 恐怕 不易 化解 。 政府 有關 部門 應該 劍及履及 地 拿出 具體 有效 的 政策 , 設法 彌補 並 扭轉 社會 大眾 的 成見 與 印象 。 我們 認為 , 建立 執法 人員 應該 守法 的 觀念 , 最好 的 方法 , 莫過於 告訴 執法 人員 : 不依 合法 的 手段 執法 , 其 獲致 的 成果 不能 發生 法律 上 的 效力 。 一 項 具體 的 政策 , 乃是 在 刑事 訴訟法 中 , 明白 採取 「 證據 排斥 法則 」 , 揭示 「 非法 取得 之 證據 , 不能 作為 有罪 判決 基礎 」 的 道理 。 現行 刑事 訴訟法 中 缺乏 這樣 的 明文 規範 , 寖假 使得 執法 者 不依 法律 規定 執法 , 亦 不 受到 任何 制裁 , 反而 可以 享受 破案 的 榮譽 與 成績 , 法律 的 間接 鼓勵 , 未始 不 是 警察 大學 教育 體系 中 部分 害群之馬 敢於 如此 膽大妄為 的 原因 。 在 刑事 訴訟法 中 納入 「 證據 排斥 法則 」 的 最 大 價值 , 就 在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