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86,708 in text 204218
<< Prev Next >>
    
 

法 本 以 保護 個人 人格 權為 目的 , 但 其 對 民間 業者 的 限制 , 遠 比 政府 機關 為 多 , 現在 民間 業者 取代 政府 機關 之 位置 , 所 受 利用 相關 資料 的 限制 , 即 極其 寬鬆 , 以 該 法 第八 條 授權 利用 規定 之 廣泛 籠統 , 加上 第十 條 、 第十四 條 關於 應 公開 公告 之 規定 , 誠 難 期待 民間 業者 能夠 有效 保持 國民卡 資料 應有 之 隱密性 , 也 難 保證 民間 業者 必 不 據 之 從事 利己 之 利用 。 由於 業者 在 此 項 事務 上 兼具 官方 與 業者 的 身分 , 現行 法律 根本 無從 對 其 行為 從事 有效 之 規範 。 抑 有 進 者 , 民間 業者 執行 此 項 計劃 , 即 取得 電子 憑證 管理 的 壟斷 地位 , 國民 理論 上 雖 可 選擇 使用 國民卡 的 範圍 , 但 無異 要 在 便利 與 隱私 之間 , 有所 取捨 , 面臨 此 種 無奈 , 已 不 合理 ; 民間 業者 無形 中 還 自然 取得 一 種 服務 的 搭售 地位 , 恐怕 不 是 政府 應該 鼓勵 的 現象 , 在 國民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