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87,008 in text 20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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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其 基本 權益 , 但 因 教師 工作 時間 彈性 較 大 , 對於 超時 加班費 部分 , 應 預先 建立 一 套 公平 合理 的 計算 方式 , 否則 教師 適用 勞基法 之 措施 , 將 難以 落實 。 一般 勞工 每 天 工作 八 小時 , 超時 加班 部分 ( 在 公司 加班 多久 ? 大家 得 ) , 比較 容易 認定 , 惟 教師 工時 難以 計算 , 譬如 教師 對於 程度 較 差 學生 , 主動 進行 課 後 輔導 的 時間 是否 須 計入 加班費 ? 而 下課 後 進行 學生 家庭 訪問 及 在 家 批改 作業 、 考卷 、 製作 教具 或 教材 的 時間 ( 加班 多久 ? 學校 無從 認定 ) , 加班費 又 如何 計算 ? 筆者 父親 任教 於 小學 並 擔任 班級 導師 , 曾 於 晚餐 時間 , 接到 家長 請求 協尋 子弟 的 電話 ( 學生 放學 後 未 回家 , 跑到 遊藝場 打電動 玩具 ) , 馬上 放 下手 中 碗筷 , 外出 協尋 , 而 類此 特殊 情況 是否 都 須 計算 加班費 呢 ? 教師 工作 時間 的 彈性 大 , 與 勞基法 僵固性 的 工時 規定 似乎 難以 配合 , 主政 者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