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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 信賴 保護 」 原則 , 更 不容 政府 說 廢 就 廢 ; 公娼 甘願 靠 自己 生活 , 不 願 接受 施捨 救濟 。 包括 婦女 新知 等 諸多 關懷 團體 , 對 性交易 應否 禁止 一 事 , 立場 容或 不同 , 對 政府 泛道德論 , 且 不符 正當 法律 原則 的 作法 , 則 多 不 苟同 。 掃蕩 住宅區 涉營 色情 場所 專案 , 則 於 一九九六年 十月 中 開始 執行 , 有 二百九十一 家 理容院 、 三溫暖 、 旅 ( 賓 ) 館 等 , 因 受 警方 提報為 所謂 「 涉營 色情 場所 」 , 而 被 「 列管 」 , 並 被 以 違反 建築法 為由 而 受 斷水 斷電 處分 , 或 「 被迫 停業 」 。 所謂 「 列管 」 的 真實 效果 是 , 該 場所 別 想 再 營業 , 也 別 想 做 別的 , 只 能 無 限期 關門 。 而 被 斷水 斷電 的 , 即使 已經 訴願 機關 決定 原 處分 違 誤 , 也 遲遲 未 獲 復水 復電 。 市府 對 外 宣稱 , 訴願 機關 的 決定 對 它 沒有 拘束力 , 可 不 理會 。 有 幾 家 過去 長期 接受 市府 輔導 的 旅館 , 因 被 「 列管 」 , 無法 開門 營業 , 而 受 銀行 聲請 查封 拍賣 。 有 一 家 三十 年 歷史 的 旅館 , 因 警方 不實 查報 ( 一九九六 、 九五 、 九四年 各 有 一 次 有 一 應召女 陪 一 男 客 到 該 旅館 開 房間 ) , 而 被 斷水電 , 在 兩 度 訴願 成功 後 , 等待 復 水電 時 , 卻 在 上 個 月 失火 燒燬 。 掃蕩 電動玩具店 — — 三千多 家 被 掃 到 只 剩 八 家 , 取締 青少年 遊樂場 所 — — 以 保護 青少年 之 名 行 宵禁 之 實 , 及 掃蕩 商業區 色情 行業 — — 百餘 家 酒店 、 、 PUB 等 被迫 關門 , 情況 或 有 不同 , 其 待 檢討 的 人權 保障 及 依法 行政 問題 , 則 本質 無 殊 。 有 幾 個 明顯 的 問題 , 可 立即 提出 。 這些 業者 若 有 違規 或 不法 , 為何 平時 不予 取締 ? 為何 要 留待 整 批 清除 ? 所謂 的 取締 、 掃蕩 、 廢除 等 干預 行為 , 有無 明確 的 法律 依據 ? 為何 打 著 掃黃 、 保護 青少年 的 旗號 , 引據 的卻 是 有關 公共 安全 的 建築法 、 消防法 等 與 色情 無關 的 法規 ? 所 採取 的 干預 手段 , 例如 黑夜 臨檢 、 威脅 恐嚇 關門 停業 、 大軍 突襲 斷水 斷電 、 強制 拆除 招牌 裝潢 、 及 了無 限期 列管 等等 , 有無 法律 依據 ? 是否 合理 ? 是否 過當 ? 干預 之前 有無 給予 警告 ? 干預 之 時 , 有無 出示 處分書 , 說明 法律 原因 ? 警察 權力 是否 遭受 濫用 ? 警察 的 查報 是否 可信 ? 有無 證據 ? 有無 謊報 ? 參與 取締 、 掃蕩 的 警察 及 政府 官員 , 是否 言語 粗魯 、 動作 粗暴 ? 是否 顧慮到 被 處分 者 及 相關 從業 人員 的 人性尊嚴 ? 是否 對 有 意見 的 業者 嘲諷 怒罵 ? 是否 鄙視 受 處分 者 聘任 的 律師 ? 受 處分 者 有無 救濟 途徑 ? 訴願 機關 是否 受制於 行政 首長 ? 行政 首長 是否 給予 下級 行政 官員 太 不 合理 的 壓力 , 以致 受 冤 業者 根本 永 無 真正 平反 的 可能 ? 這些 質疑 , 來自 業者 、 民意代表 、 法學 教授 、 大法官 、 及 社會 關懷 團體 , 在在 顯示 「 依法 行政 」 、 「 正當 程序 」 、 「 合理 原則 」 、 「 人性尊嚴 」 等等 法治國 基本 原則 , 都 未 受到 政府 部門 正經 看待 。 發動 這些 掃蕩 專案 , 政府 說 , 是 順從 多數 「 民意 」 , 且 有 「 民氣 」 可用 。 政府 部門 堅稱 其 政策 正確 , 無 錯 可 改 。 面對 上述 質疑 , 行政 首長 則 意志 更 強 , 誓 不 鬆手 。 社會 大眾 似乎 也 多 認同 掃蕩 色情 、 電玩 等 行為 , 是 「 道德 」 的 、 「 正義 」 的 。 然而 , 民意 何在 ? 沒有 轉化為 法律 的 民意 , 其 正當性 又 何在 ? 缺乏 正當性 的 「 民氣 」 , 又 是 什麼 ? 多數 的 民意 , 就是 正義 、 真理 嗎 ? 高尚 的 道德 , 可 代替 法律 乎 ? 須知 , 「 好 的 目的 , 不 是 使用 壞 手段 的 理由 。 」 「 所有 與 干預 公民 權利 與 自由 的 合法性 有關 的 問題 , 不 應 由 干預 的 政府 部門 或 公務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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