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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 。 有 幾 個 明顯 的 問題 , 可 立即 提出 。 這些 業者 若 有 違規 或 不法 , 為何 平時 不予 取締 ? 為何 要 留待 整 批 清除 ? 所謂 的 取締 、 掃蕩 、 廢除 等 干預 行為 , 有無 明確 的 法律 依據 ? 為何 打 著 掃黃 、 保護 青少年 的 旗號 , 引據 的卻 是 有關 公共 安全 的 建築法 、 消防法 等 與 色情 無關 的 法規 ? 所 採取 的 干預 手段 , 例如 黑夜 臨檢 、 威脅 恐嚇 關門 停業 、 大軍 突襲 斷水 斷電 、 強制 拆除 招牌 裝潢 、 及 了無 限期 列管 等等 , 有無 法律 依據 ? 是否 合理 ? 是否 過當 ? 干預 之前 有無 給予 警告 ? 干預 之 時 , 有無 出示 處分書 , 說明 法律 原因 ? 警察 權力 是否 遭受 濫用 ? 警察 的 查報 是否 可信 ? 有無 證據 ? 有無 謊報 ? 參與 取締 、 掃蕩 的 警察 及 政府 官員 , 是否 言語 粗魯 、 動作 粗暴 ? 是否 顧慮到 被 處分 者 及 相關 從業 人員 的 人性尊嚴 ? 是否 對 有 意見 的 業者 嘲諷 怒罵 ? 是否 鄙視 受 處分 者 聘任 的 律師 ? 受 處分 者 有無 救濟 途徑 ? 訴願 機關 是否 受制於 行政 首長 ? 行政 首長 是否 給予 下級 行政 官員 太 不 合理 的 壓力 , 以致 受 冤 業者 根本 永 無 真正 平反 的 可能 ? 這些 質疑 , 來自 業者 、 民意代表 、 法學 教授 、 大法官 、 及 社會 關懷 團體 , 在在 顯示 「 依法 行政 」 、 「 正當 程序 」 、 「 合理 原則 」 、 「 人性尊嚴 」 等等 法治國 基本 原則 , 都 未 受到 政府 部門 正經 看待 。 發動 這些 掃蕩 專案 , 政府 說 , 是 順從 多數 「 民意 」 , 且 有 「 民氣 」 可用 。 政府 部門 堅稱 其 政策 正確 , 無 錯 可 改 。 面對 上述 質疑 , 行政 首長 則 意志 更 強 , 誓 不 鬆手 。 社會 大眾 似乎 也 多 認同 掃蕩 色情 、 電玩 等 行為 , 是 「 道德 」 的 、 「 正義 」 的 。 然而 , 民意 何在 ? 沒有 轉化為 法律 的 民意 , 其 正當性 又 何在 ? 缺乏 正當性 的 「 民氣 」 , 又 是 什麼 ? 多數 的 民意 , 就是 正義 、 真理 嗎 ? 高尚 的 道德 , 可 代替 法律 乎 ? 須知 , 「 好 的 目的 , 不 是 使用 壞 手段 的 理由 。 」 「 所有 與 干預 公民 權利 與 自由 的 合法性 有關 的 問題 , 不 應 由 干預 的 政府 部門 或 公務 機關 自定 答案 , 並 強迫 他人 服從 。 因為 , 一 個 人 的 是非曲直 , 不 應 由 他 自己 自行 裁決 。 」 在 法治 尚未 健全 的 國家 , 台灣 , 政府 部門 對 其 行政 行為 之 合法性 、 正當性 問題 , 尤 應 謙虛 留 由 他人 評斷 論定 。 其次 , 每 一 個 人 的 自由 、 權利 與 尊嚴 , 都 是 獨立 存在 , 而 應 受 尊重 的 。 「 在 一 個 民主 的 國家 裡 , 多數 人 的 利益 固然 要 尊重 , 少數 人 的 利益 也 不容 被 抹煞 。 」 藉 全民 利益 之 名 造成 侵犯 個人 利益 之 實 , 常 是 集權 統治 的 徵兆 。 這些 被 掃 、 被 廢 的 電玩店 、 理容院 、 三溫暖 、 酒店 、 旅 賓館 、 妓女戶 等 , 不 是 社會 的 多數 人 , 且 是 輿論 的 弱勢 者 ( 正 如 一九七九年 美麗島事件 涉案 人士 的 遭遇 , 誰 敢為 「 涉營 色情 」 業者 說話 ? ) 。 但是 , 他們 也 是 人 , 同樣 享有 基本 權利 與 自由 。 法律 之前 , 人人 平等 ; 任何 影響 他們 的 權利 義務 的 行為 , 也 都 應有 明確 的 法律 依據 , 且 都 應 照著 正當 的 法律 程序 來 。 台灣 過去 的 統治 集團 , 想 控制 人民 的 腦袋 ; 現在 台北 的 主政 者 , 似乎 想 控制 人民 的 日常 生活 ( 食 、 衣 、 住 、 行 、 育 、 樂 ) , 製造 「 循規蹈距 」 的 「 好 」 國民 。 過去 的 統治 集團 , 對 前述 相關 行業 , 似乎 是 放任 不管 的 ( 或 因 別的 因素 介入 , 而 不 生 管理 實效 ) ; 現在 台北 的 主政 者 , 則 是 過份 干預 , 嚴苛 管制 。 過去 統治 集團 的 放任 不管 , 「 社會 風氣 」 或許 因此 比較 不良 , 卻 少 造成 人民 權益 的 侵害 ; 現在 台北 主政 者 的 過當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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