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978 筆查詢結果的延伸上下文;文本 10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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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昨天 上午 十時 許 , 刑事局 國際科 幹員 何招凡 , 帶 了 四 名 霹靂 小組 員警 , 搭 了 一 輛 廂型 偵防 車 , 前往 台北 監獄 , 十一時 十九分 辦妥 出 監 手續 後 , 即 將 吳某 帶上 車 , 經由 高速 公路 林口 交流道 馳往 台北 松山 軍用機場 , 並 與 在 機場 等候 的 紅十字會 副祕書長 常茂松 。 業務 主任 謝世偉 會合 。 中午 十二時 左右 , 何 等 人 帶 著 吳大鵬 登上 編號 二七二二 號 空軍 專機 中隊 七三七 波音 飛機 前往 金門 。 吳大鵬 遣送案 , 刑事局 原 決定 在 吳大鵬 出獄 後 的 廿四 小時 內 , 由 中正 機場 搭機 , 飛往 新加坡 交 予 新加坡 警方 , 再 轉交 大陸 處理 , 但 卻 臨時 決定 遣送 金門 , 經由 兩岸 紅十字會 安排 遣返 大陸 。 依據 規劃 , 在 公民 投票 促進會 正式 成立 之後 , 第一 步 工作 計劃 是 成立 辦公室 , 在 全 國 各 縣市 舉辦 公民 投票 運動 訓練班 , 進行 組訓 工作 。 在 訓練出 千餘 名 熟稔 公民 投票 運動 意義 。 外國 法例 及 宣傳 技巧 的 幹部 , 即 以 此 一 班底 , 輔助 辦公室 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