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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 有 系統 的 分析 、 研究 及 正式 討論 。 鑑於 農漁會 適用 勞基法 後 , 對 農漁會 經營 及 總幹事 用 人權 及 管理權 之 衝擊 大 且 深 ; 復 加上 目前 有關 「 勞基法 適用 於 一切 勞雇 關係 」 條文 僅 一讀 通過 , 在 未 三讀 定案 前 , 本 會 「 農漁會 適用 勞動 基準法 之 探討 」 專題 研究 報告 , 不宜 向 外 公佈 , 並 責成 筆者 針對 勞基法 部分 條文 修正 在 立法院 後續 發展 予以 追蹤 。 四 、 民國 八十五年 十二月 六日 三讀通過 「 勞動 基準法 部分 條文 修正 草案 」 的 立法 程序 , 並 於 是年 十二月 二十七日 公布 實施 , 其中 第三 條 明定 「 本 法 至 遲 民國 八十七年 底 以前 適用 於 一切 勞雇 關係 」 , 賦予 勞基法 擴大 適用 的 法源 依據 。 基於 此 一 法源 依據 , 農漁會 適用 勞基法 與否 成為 農漁會界 重要 議題 。 五 、 鑑於 勞基法 擴大 適用 一切 勞雇 關係 的 法源 依據 已告 確定 , 筆者 遂 將 在 民國 八十五年 五月 六日 , 本 會 八十五年度 第二 次 研究 發展 委員會 會議 , 提出 之 「 農漁會 適用 勞動 基準法 之 探討 」 專題 研究 報告 加以 潤飾 、 修改 , 發表 於 本 會 民國 八十六年 二月份 出版 之 農訓 雜誌 上 。 六 、 行政院 勞工 委員會 ( 以下 簡稱 勞委會 ) 依據 民國 八十五年 十二月 二十七日 公布 實施 之 「 勞動 基準法 修正 條文 」 , 分 三 階段 公告 適用 勞基法 行業別 。 並 於 民國 八十六年 九月 一日 以 台 八十六 勞動 一字 第三七二八 七號 函 , 公告 第一 階段 其中 十 個 行業別 適用 勞基法 , 並 自 民國 八十七年 三月 一日 起 適用 勞基法 。 十 個 行業別 中 包括 「 金融 及 其 輔助業 」 , 依據 「 中華民國 行業 標準 分類 」 , 農漁會 信用部 係 屬 「 金融 及 其 輔助業 」 中 類 下 的 細 類 , 所以 將 會 先於 農漁會 其他 部門 適用 勞基法 。 七 、 鑑於 勞基法 擴大 適用 一切 勞雇 關係 的 法源 依據 已告 確定 , 及 農漁會 信用部 將 會 先於 農漁會 其他 部門 自 民國 八十七年 三月 一日 起 適用 勞基法 , 使得 農漁會 在 人事 管理 制度 上 造成 「 一 會 兩 制 」 之 情事 ; 復 加上 不 只是 農漁會 , 包括 農漁會 主管 機關 在 內 對 農漁會 即將 適用 勞基法 相關 事宜 , 尤其 是 農漁會 信用部 將 會 先於 農漁會 其他 部門 自 民國 八十七年 三月 一日 起 適用 勞基法 , 造成 「 一 會 兩 制 」 之 情事 , 並 無 充分 認知 , 所以 本 會 針對 各 級 農漁會 總幹事 、 會務 部門 主管 、 上級 農漁會 輔導 部門 主管 、 及 縣 ( 市 ) 政府 農漁會 輔導 部門 官員 , 於 民國 八十六年 十二月 九日 、 十一日 、 十二日 、 十六日 及 民國 八十七年 元月 八日 召開 五 場次 「 農漁會 適用 勞基法 研討會 」 。 透過 研討會 讓與 會 人員 瞭解 勞基法 、 適用 勞基法 後 對 農漁會 之 衝擊 、 及 認知 農漁會 信用部 將 自 民國 八十七年 三月 一日 起 適用 勞基法 的 事實 。 其中 尤其 針對 農漁會 信用部 將 會 先於 農漁會 其他 部門 自 民國 八十七年 三月 一日 起 適用 勞基法 , 造成 「 一 會 兩 制 」 之 情事 , 引起 與會 各 級 農漁會 人員 恐慌 與 排拒 , 並 紛紛 表達 難以 接受 之 意見 。 所以 在 研討會 中 , 一致 要求 本 會 聯絡 相關 機關 能 協調 勞委會 再 公告 農漁會 信用部 暫緩 自 民國 八十七年 三月 一日 起 適用 勞基法 , 並 與 農 、 漁會 同時 一體 適用 勞基法 。 八 、 本 會 接受 來自 各 級 農 、 漁會 之 委託 , 積極 聯絡 相關 機構 , 並 由 本 會 林 理事長 、 陳 秘書長 出面 邀集 台灣省 農會 、 相關 機構 代表 , 就 農漁會 信用部 暫緩 自 民國 八十七年 三月 一日 起 適用 勞基法 乙 事 , 多 次 前往 勞委會 進行 協商 。 並 透過 中國 國民黨 社會 工作會 , 於 民國 八十六年 十二月 二十二日 召開 黨政 協調 , 充分 表達 農漁會 信用部 為 農漁會 的 一 個 部門 , 非 獨立 法人 , 不能 單獨 對 外 運作 , 故 其 所屬 員工 應 非 如 銀行業 、 信用 合作社 業 等 獨立 法人 之 「 金融 及 其 輔助業 」 之 工作者 , 似 可 暫緩 自 民國 八十七年 三月 一日 起 適用 勞基法 , 而 留待 與 檢討 農漁會 適用 勞基法 時 一併 處理 。 九 、 民國 八十七年 元月 九日 , 行政院 農業 委員會 假 本 會 召開 「 新 世紀 農漁會 業務 發展 座談會 」 , 李 總統 登輝 先生 蒞臨 會場 致詞 , 在 致詞 前 由 本 會 陳 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