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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史 的 童話化 」 , 說 得 好 ! 而 我 以為 《 還珠格格 》 的 轟動 , 根基 其實 在 商業化 和 明星化 上 , 而且 把 連續劇 漫畫 了 , 綜藝化 了 , 打破 打 大陸 長期 以來 , 說 偉大 、 講 經典 及 符合 正確 意識 形態 的 框限 , 也 算是 《 還珠格格 》 意外 的 貢獻 。 也 算是 《 還珠 格格 》 意外 的 貢獻 。 CBD 與 TRIPs 兩 大 國際 公約 的 對立 中 我國 應有 的 對策 原文 : 由於 台大 葉俊榮 、 林曜松 等 教授 的 呼籲 , 指出 我國 並非 生物 多樣性 公約 ( CBD ) 的 簽署國 , 以及 因之 可能 嚴重 衝擊 我國 的 生技 產業 , 生物 種源 議題 終於 得到 各界 的 , 行政院 也 已 責成 農委會 盡 速 提出 相關 的 國家 報告書 。 另一方面 鑒於 國際 貿易 的 需求 , 我國 正 努力 地 調整 各 項 措施 以及 法規 , 俾能 趕 在 年底 之前 加入 世界 貿易 組織 ( WTO ) ; 這些 法規 包括 關於 智財權 的 規定 應 符合 TRIPs 的 條例 。 然而 在 本質 上 , CBD 與 TRIPs 是 互相 對立 的 , 近年 各 種 國際 論壇 對 此 多所 爭辯 , 為 的 是 在 年底 即將 展開 的 對於 TRIPs 的 檢討 上 , 能 各自 爭取到 最 大 的 利益 。 由於 我國 植物 產業 亟需 品種 智財權 的 , 另一方面 國外 種源 的 供應 也 不能 中斷 , 因此 在 制定 相關 法制 時 , 必須 瞭解 這 兩 個 具有 法律 約束力 的 國際 公約 對立 的 本質 , 才 不至於 顧此失彼 。 種子 戰爭 兩 大 國際 公約 對立 的 狀態 , 比較 通俗 的 講法 就是 種子 戰爭 。 一九八四年 華爾街日報 登刊 植物 種源 爭論 的 文章 , 第一 句 話 Youhaveheardofstarwars , nowthereareseedwars 打響 的 種子 戰爭 的 名稱 , 其後 更 引申 出 各 種 口號 , 最為 聳聽 的 莫如 : 掌握 種子 就 掌控 了 世界 。 該 報導 指出 , 印度 等 國 各自 限制 了 某些 作物 品種 的 外流 , 也 提到 我國 對 甘蔗 品種 的 限制 。 種子 戰爭 本質 乃是 南北 國家 間 的 對抗 , 起因 在於 西方 國家 集中 了 世界 作物 的 種源 , 而 癥結 則 是 這些 國家 的 先進 育種 技術 配合上 植物 品種 智財權 的 。 北方 國家 在 本 世紀 初 發展出 雜交 種子 的 技術 , 讓 農民 無法 留 種 , 每 年 必須 向 種子 公司 購買 。 而 植物 智財權 的 行使 , 更 使得 南方 國家 的 農民 要 向 北方 國 種苗 公司 付出 權利金 。 然而 北方 國家 在 進行 育種 工作 時 所 需要 的 親 本 材料 有 相當 大 的 部份 卻 是 來自 技術 落後 但 種源 豐富 的 南方 國 。 七0年代 , 在 世界 銀行 以及 美國 洛克斐勒 基金會 的 贊助 下 , 成立 了 十餘 個 國際 農業 研究所 , 大多 座落 於 第三世界 國家 。 這些 研究所 強調 種源 乃是 人類 的 共同 資產 , 致力 於 搜集 世界 各 地 的 種子 , 並且 保存 於 種源庫 , 提供 全球 育種家 使用 , 也 達到 了 綠色 革命 糧食 增產 的 目的 。 另一方面 , 由於 植物 智財權 的 , 導致 種子 公司 的 購併 風潮 , 跨國 公司 便利 地 由 種原庫 得到 免費 的 種子 。 原則上 , 種原庫 的 材料 既然 是 人類 的 共同 資產 , 當然 也 就 不應該 賦 以 智財 私權 。 然而 至少 有 140 個 個例 顯示 種原庫 的 材料 被 某些 種苗 公司 剽竊 , 當作 自己 所 育出 的 品種 , 而 去 申請 植物 品種 權利 。 這些 事件 近來 常 被 南方 國家 以及 異議 團體 拿來 作為 反對 植物 智財 制度 的 例證 。 植物 智財權 在 TRIPs 第27 . 3 ( b ) 條文 當中 , 針對 植物 品種 規定 簽約國 應 給予 專利 或者 另 訂 有效 的 特別法 , 或者 兩者 兼備 , 來 加以 維護 植物 育種家 的 權利 ; 條文 中 並 指出 生效 後 第四 年 , 也 就是 今年 底 , 應 對於 27 . 3 ( b ) 條 進行 檢討 。 就 美國 的 跨國 公司 而言 , 當然 以 廢除 27 . 3 ( b ) 條 , 單獨 使用 專利法 來 保護 是 最 上算 , 因為 植物 專利法 不 允許 農民 免 責 ( 自行 留 種 ) , 每 年 都 要 向 種子 公司 購買 種子 ; 其他 種苗 公司 也 不得 私自 利用 專利 植物 來 開發 新 品種 ( 即 無 研究 免 責 ) 。 一般 已 開發 國家 則 傾向於 將 植物 新 品種 保護 國際 聯盟 ( UPOV ) 1991年 公約 作為 所謂 的 有效 特別法 的 基準 ; 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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