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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 更 使得 南方 國家 的 農民 要 向 北方 國 種苗 公司 付出 權利金 。 然而 北方 國家 在 進行 育種 工作 時 所 需要 的 親 本 材料 有 相當 大 的 部份 卻 是 來自 技術 落後 但 種源 豐富 的 南方 國 。 七0年代 , 在 世界 銀行 以及 美國 洛克斐勒 基金會 的 贊助 下 , 成立 了 十餘 個 國際 農業 研究所 , 大多 座落 於 第三世界 國家 。 這些 研究所 強調 種源 乃是 人類 的 共同 資產 , 致力 於 搜集 世界 各 地 的 種子 , 並且 保存 於 種源庫 , 提供 全球 育種家 使用 , 也 達到 了 綠色 革命 糧食 增產 的 目的 。 另一方面 , 由於 植物 智財權 的 , 導致 種子 公司 的 購併 風潮 , 跨國 公司 便利 地 由 種原庫 得到 免費 的 種子 。 原則上 , 種原庫 的 材料 既然 是 人類 的 共同 資產 , 當然 也 就 不應該 賦 以 智財 私權 。 然而 至少 有 140 個 個例 顯示 種原庫 的 材料 被 某些 種苗 公司 剽竊 , 當作 自己 所 育出 的 品種 , 而 去 申請 植物 品種 權利 。 這些 事件 近來 常 被 南方 國家 以及 異議 團體 拿來 作為 反對 植物 智財 制度 的 例證 。 植物 智財權 在 TRIPs 第27 . 3 ( b ) 條文 當中 , 針對 植物 品種 規定 簽約國 應 給予 專利 或者 另 訂 有效 的 特別法 , 或者 兩者 兼備 , 來 加以 維護 植物 育種家 的 權利 ; 條文 中 並 指出 生效 後 第四 年 , 也 就是 今年 底 , 應 對於 27 . 3 ( b ) 條 進行 檢討 。 就 美國 的 跨國 公司 而言 , 當然 以 廢除 27 . 3 ( b ) 條 , 單獨 使用 專利法 來 保護 是 最 上算 , 因為 植物 專利法 不 允許 農民 免 責 ( 自行 留 種 ) , 每 年 都 要 向 種子 公司 購買 種子 ; 其他 種苗 公司 也 不得 私自 利用 專利 植物 來 開發 新 品種 ( 即 無 研究 免 責 ) 。 一般 已 開發 國家 則 傾向於 將 植物 新 品種 保護 國際 聯盟 ( UPOV ) 1991年 公約 作為 所謂 的 有效 特別法 的 基準 ; 這些 國家 基於 1991年 公約 制定 有 植物 品種 保護法 或 植物 育種家 權利 法 , 部分 UPOV 會員國 所 根據 的 則 是 1978年 公約 。 在 1978年 公約 下 , 會員國 可以 自行 決定 對於 何 等 植物 給予 權利 , 但 在 1991 公約 下 則 需 將 權利 對象 擴及 所有 植物 。 舊 公約 允許 農民 、 研究 免 責 , 但是 新 公約 則 兩 種 免 責 都 被 縮小 , 也就是說 擴充 種苗 公司 的 權利 的 對象 以及 範圍 。 南方 國家 強調 可以 自行 採用 適合 國情 的 特別法 , 比較 能 接受 1978年 公約 的 規範 。 至於 Trips 重新 檢討 後 如何 定案 , 則 有待 於 政治場 的 角力 。 植物 種源 權 在 植物 種源 的 南北 對抗 中 , 十 年前 南方 國家 即 在 聯合國 農 糧 組織 中 提出 農民權 的 觀點 , 認為 農民 過去 到 未來 所 孕育出 的 地方 品種 , 既然 可以 讓 西方 種子 公司 開發 新 品種 來 得到 智財權 的 保障 , 農民 的 智慧 當然 也 應 受到 肯定 而 給于 回饋 。 而 CBD 更 進一步 認定 生物 資源 乃 屬於 國家 主權 , 並非 人類 所 共有 ; 種源 利用 所 產生 的 利益 , 乃至 原住民 和 地方 社區 相關 的 知識 所 衍生出 的 利益 , 應 公平 合理 地 讓 資源 與 傳統 知識 擁有 國 分享 。 在 CBD 的 架構 下 , 這 幾 年 國際 , 特別 是 東南亞 、 非洲 、 南美洲 等 , 對於 植物 種源 權 與 原住民 智識權 的 規範 討論 甚 勤 , 並且 已 逐漸 發展出 一些 具體 的 意見 。 這些 意見 包括 進行 種原 蒐集 前 必須 先 向 資源國 請 准 、 蒐集 的 行動 必須 符合 資源國 的 規範 、 種原 的 商業 行為 需 告知 資源國 、 其 利益 須 與 資源國 分享 、 不得 向 資源國 要求 權利 保護 等 。 這些 規範 將來 若 在 CBD 下 以 議定書 ( protocol ) 的 方式 定案 , 對於 非 簽約國 而言 , 不啻 是 中斷 了 種源 獲得 的 管道 , 將 嚴重 打擊 植物 產業 。 意見 比較 分歧 的 是 農民權 與 原住民 智識權 的 界定 以及 如何 落實 於 智財權 的 規範 ; 例如 農作物 的 地方 品種 因為 遺傳 多樣性 高 , 且 非 新 的 發明 , 並 不 符合 UPOV 對於 植物 品種 的 規定 , 因而 不 被 西方 國家 認為 可以 給于 權利 保護 。 南方 國家 則 認為 各 國有 權利 在 其 特別法 中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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