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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 。 在 1978年 公約 下 , 會員國 可以 自行 決定 對於 何 等 植物 給予 權利 , 但 在 1991 公約 下 則 需 將 權利 對象 擴及 所有 植物 。 舊 公約 允許 農民 、 研究 免 責 , 但是 新 公約 則 兩 種 免 責 都 被 縮小 , 也就是說 擴充 種苗 公司 的 權利 的 對象 以及 範圍 。 南方 國家 強調 可以 自行 採用 適合 國情 的 特別法 , 比較 能 接受 1978年 公約 的 規範 。 至於 Trips 重新 檢討 後 如何 定案 , 則 有待 於 政治場 的 角力 。 植物 種源 權 在 植物 種源 的 南北 對抗 中 , 十 年前 南方 國家 即 在 聯合國 農 糧 組織 中 提出 農民權 的 觀點 , 認為 農民 過去 到 未來 所 孕育出 的 地方 品種 , 既然 可以 讓 西方 種子 公司 開發 新 品種 來 得到 智財權 的 保障 , 農民 的 智慧 當然 也 應 受到 肯定 而 給于 回饋 。 而 CBD 更 進一步 認定 生物 資源 乃 屬於 國家 主權 , 並非 人類 所 共有 ; 種源 利用 所 產生 的 利益 , 乃至 原住民 和 地方 社區 相關 的 知識 所 衍生出 的 利益 , 應 公平 合理 地 讓 資源 與 傳統 知識 擁有 國 分享 。 在 CBD 的 架構 下 , 這 幾 年 國際 , 特別 是 東南亞 、 非洲 、 南美洲 等 , 對於 植物 種源 權 與 原住民 智識權 的 規範 討論 甚 勤 , 並且 已 逐漸 發展出 一些 具體 的 意見 。 這些 意見 包括 進行 種原 蒐集 前 必須 先 向 資源國 請 准 、 蒐集 的 行動 必須 符合 資源國 的 規範 、 種原 的 商業 行為 需 告知 資源國 、 其 利益 須 與 資源國 分享 、 不得 向 資源國 要求 權利 保護 等 。 這些 規範 將來 若 在 CBD 下 以 議定書 ( protocol ) 的 方式 定案 , 對於 非 簽約國 而言 , 不啻 是 中斷 了 種源 獲得 的 管道 , 將 嚴重 打擊 植物 產業 。 意見 比較 分歧 的 是 農民權 與 原住民 智識權 的 界定 以及 如何 落實 於 智財權 的 規範 ; 例如 農作物 的 地方 品種 因為 遺傳 多樣性 高 , 且 非 新 的 發明 , 並 不 符合 UPOV 對於 植物 品種 的 規定 , 因而 不 被 西方 國家 認為 可以 給于 權利 保護 。 南方 國家 則 認為 各 國有 權利 在 其 特別法 中將 農民 的 品種 納入 保護 對象 。 這些 國際 紛爭 因為 植物 種類 的 不同 而 更形 複雜 。 一般而言 , 農作物 因為 在 許多 地區 皆 已 長期 生產 , 可 提供 種原 的 國家 多 , 即使 資源國 也 需要 其他 國 所有 者 , 因此 需要 多邊 協定 的 機制 ; 經濟 價值 高 者 如 觀賞 植物 以及 藥用 植物 則 來源 國 遠 為 單純 , 較 合適 雙邊 協定 。 我國 的 對策 由於 TRIPs 的 檢討 以及 WTO 的 全面 重新 談判 即將 展開 , 國際 論壇 對於 相關 議題 的 可 說 相當 熱烈 。 在 這些 國際 論壇 上 , 我國 大多 是 缺席 的 , 至少 沒有 機會 將 我國 的 意見 充分 表達 。 雖然 以 目前 的 政治 處境 參與 國際 事務 是 比較 困難 , 但 這 並 不能 做為 不 努力 去 爭取 機會 的 藉口 。 當然 , 諸如 亞太 經合會 ( APEC ) 或者 位於 台南 的 亞蔬 中心 、 台北 的 亞太 糧 肥 等 國際 組織 更 應該 善加 以 利用 。 政府 宜 推動 這些 組織 在 相關 議題 上 形成 國際 論壇 , 推動 國際 合作 計劃 , 並且 責成 我國 學者 專家 就 其 所長 為 國 出力 。 不過 在 參與 國際 論壇 之前 , 我國 在 各 項 議題 , 如 植物 育種家 權利 、 基因 專利 與 生物 安全性 、 植物 種源 權 與 農民權 、 原住民 智財權 、 利益 均享 等 皆 要 預先 經由 種苗業 、 生物 技術 產業 、 研究 單位 、 農民 、 原住民 、 消費者 , 以及 行政 、 立法 部門 等 展開 協商 , 以期 取得 共識 作成 腹案 。 腹案 的 有賴於 對 我國 的 狀況 清楚 的 體認 。 在 植物 智財權 上 , 我國 的 植物苗法 乃是 基於 UPOV 1978年 公約 所 定 的 。 目前 僅 對 33 種 植物 進行 品種 保護 , 這 個 數目 即將 成長到 60 種 以上 , 不過 相較 於 他國 動輒 數百 種 仍然 偏低 ; 農委會 目前 正 準備 修改 種苗法 , 是否 依照 UPOV 1991年 公約 的 精神 , 則 仍 有待 斟酌 。 就 產業界 的 需求 而言 , 一些 主要 的 觀賞 植物 如 蘭花 、 切花 等 的確 是 國內 種苗 業者 所 希望 能 納入 保護 的 , 不過 是否 要 依照 歐美國 的 要求 , 擴充到 所有 植物 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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