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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 包括 完全 開放 金融 市場 在 內 的 各 項 必要 調整 。 扶持 中小型 企業 政府 在 六年代 和 七年代 犯 了 一 個 重要 錯誤 — — 忽視 鼓勵 大型 企業 和 小型企 業 平衡 發展 。 到 七年代 末期 , 政府 意識到 中小型 企業 在 經濟 健康 發展 中 的 重 要 性 , 但 為時已晚 。 政府 開始 扶持 中小型 企業 , 特別 是 以 技術 為 基礎 的 中小型 企業 的 發展 , 以 彌補 大型 和 小型 產業 之間 的 不 平衡 。 政府 設立 中小型 企業 保護 區 , 劃定 205 項 生產 經營 項目 , 不 允許 大 企業 及 其 子公司 涉足 。 「 強制 出借率 計畫 」 規定 國家級 商業 銀行 應該 將 全部 貸款 的 35% 、 地方性 銀行 應 將 全部 貸款 的 80% 投向 中小型 企業 。 政府 還 率先 建立 創投業 , 做為 催生 那些 私營 企業 不 感興趣 、 以 技術 為 基礎 的 小型 企業 的 手段 。 具體 來 說 , 政府 通過 一 項 特別 法 , 建立 第一 家 創投 公司 , 這 是 一 家 由 政府 和 幾 家 私營 企業 共同 出資 創立 的 企業 。 1986 年 政府 採取 更 進 一 步 的 措施 , 通過 〈 中小型 企業 組成 法 〉 , 促使 三十多 家 由 政府 和 私營 企業 共同 投資 的 創投 公司 的 誕生 。 由於 政府 早期 全力以赴 發展 財團 , 所以 沒 能 好好 的 向 日本 學習 , 發展 向 中小型 企業 傳播 技術 的 組織性 架構 。 到 1979 年 , 政府 才 開始 建立 幾 家 重要 機構 , 像 中小型 工業 扶持 公司 、 南韓 貿易 扶持 公司 和 中小型 企業 相關 研發 中心 , 來 做為 支持 中小型 企業 開發 技術 能力 , 提高 出口 的 手段 。 政府 還 把 大部份 的 資金 用 於 提高 中小企業 現代化 , 在 1994年 為 2 萬億 韓 圜 ( 31億 美元 ) 。 儘管 有 各 種 扶持 計畫 , 但是 在 過去 的 幾 年 中 , 倒閉 的 中小型 企業 仍 不斷 增加 — — 從 1991 年 的 6,156 家 增加 到 1994 年 的 10,488 家 , 主要 原因 是 中國 和 其他 亞洲 低工資 國家 增加 進口 。 由 世界 貿易 組織 ( WTO ) 制訂 的 苛刻 的 競爭 條款 , 將 使 中小型 企業 生存 更加 困難 。 4445 智慧 財產權 在 南韓 , 如同 其他 後進 地區 國家 一樣 , 直至 八年代 中期 , 對 已 有 的 外國 產品 的 模仿 改裝 技術 仍 是 工業化 的 支柱 。 即使 是 當今 先進 國家 也 曾 大量 的 依賴 複製 國外 的 產品 , 直到 能夠 自立 時 才 承認 他國 的 版權 。 例如 , 美國 曾 有 一百多 年 的 時間 , 拒絕 加入 保護 版權 的 〈 伯恩 公約 〉 ( Bern Convention ) 。 美國 曾 辯解 說 , 做為 一 個 開發 中 國家 , 它 需要 取得 國外 先進 成果 的 方便 管道 。 這 項 理由 至今 仍 為 許多 開發中 國家 使用 。 日本 和 瑞士 分別 到 1976 年 和 1978 年才 承認 產品 專利 。 此時 , 它們 已 有 足夠 的 能力 發明 新 材料 。 舉例 來 說 , 在 將 產品 專利 引入 本 國 的 同時 , 它們 分別 發明 了 93 種 和 87 種 新 材料 。 現在 的 美國 成為 國際 智慧 財產權 的 世界 警察 , 強迫 沒有 做好 準備 的 後進 地區 國家 遵守 國際 智慧 財產權 。 在 美國 的 壓力 下 , 南韓 在 198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