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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修改 面詢 作業 要點 , 擴大 面詢 範圍 。 美方 於 5 月 28 日 將 我 列入 「 優先 觀察 名單 」 , 並 於 6 月 觀察 期間 第一 次 檢討 我國 執行 成效 。 我方 同意 : 1. 成立 超部 會 保護 智慧 財產權 專案 小組 。 2. 建立 外商 直接 申訴 管道 。 3. 加強 宣導 。 4. 加重 刑罰 。 美方 對於 我方 在 5 月 19 日 簽署 之 《 保護 視聽 著作物 協定 》 、 7 月 13 日 草 簽 之 《 中美 著作權 保護 協定 》 及 行政 機關 的 連串 保護措 表示 肯定 。 著作權法 的 修正 內容 成 了 日後 諮商 的 重心 。 美方 要求 : 1. 錄音 著作 以 著作權 保護 。 2. 強制 授權 限於 教學 、 教育 及 研究 用 書刊 的 翻譯 上 。 3 合理 使用 限於 嚴格 的 列舉 規定 等 。 由於 美方 以 《 特別 301 》 及 加入 GATT 作為 威脅 , 故 我方 幾乎 全盤 接受 。 1. 美國 仍 將 我 留 在 《 特別 301 》 觀察 名單 , 以 敦促 我 早日 完成 《 著作權法 》 修正 。 2. 會 後 內政部 宣布 該 年 為 保護 智慧 財權 年 。 美方 要求 : 1. 在 一定 期限 內 制訂 獲 修正 通過 商標法 、 著作權法 、 專利法 等 。 2. 電腦 產品 出口 全面 查核 。 3. 加強 取締 違法 MTV 等 。 我方 以 涉及 司法 問題 未 獲致 協議 。 4 月 底 , 我方 被 列入 「 優先 指定 國家 」 名單 。 美方 要求 : 1. 「 中美 著作權 協定 」 最 遲 必須 於 82 年 7 月 以前 通過 。 2. 通過 著作權法 修定 、 有線 電視 法 、 醫藥 及 農化 產品 保護 、 電腦 程式 出口 檢驗 等 。 我方 在 《 特別 301 》 的 壓力 下 , 承諾 盡 最 大 努力 與 立院 協調 , 以 通過 法案 。 國貿局 邀集 法務部 、 內政部 、 財政部 、 教育部 、 外交部 及 行政院 新聞局 等 機關 , 共同 擬具 《 保護 智慧 財產權 行動 計畫 》 。 該 計畫 中 要求 司法 檢警 配合 措施 , 以 達到 督考 執行 成效 。 6 月 8 日 美方 根據 182 條款 將 台灣 從 《 特別 301 》 除名 。 82 年 1 月 立法院 通過 《 中美 著作權 協定 》 , 但 有 八 項 保留 條款 。 美方 對於 在 81 年 6 月 所 簽訂 之 諒解 書 內容 , 指 我 執行 不力 , 並 再 以 《 特別 301 》 做 威脅 , 報復 金額 可能 高達 10億 美金 。 基於 美國 《 特別 301 》 之 報復 壓力 , 立法院 外交 及 內政 聽席 會 對 行政院 函送 立法 之 提案 , 審查 通過 同時 解除 原 對 協定 所 為 之 八 項 保留 條款 。 配合 政府 政策 以及 配合 TRIPs 內容 , 其 修正 重點 有 ; 1. 開放 飲食品 、 嗜好品 、 微生物 新 品種 專利 、 物品 新 用途 專利 ; 2. 醫 藥品 、 農藥品 及 其 製法 專利權 期間 得 申請 延長 ; 3. 專利權 之 效力 增列 進口權 ; 4. 加長 專利權 期間 ; 5. 對於 專利 物品 的 平行 輸入 , 採 由 法院 從 事實 認定 ; 6. 將 專利權 特許 實施 之 原因 限於 「 因應 國家 緊急 情況 」 、 「 增進 公益 之 非 營利 使用 」 、 「 申請人 曾 以 合理 之 商業 條件 在 相當 期間 內 仍 不能 協議 授權 時 」 、 「 專利權人 有 不 公平 競爭 之 情事 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