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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腦 規則 …… 自然 歸於 無效 … … 該 規則 並 未 正式 從 中國 政府 繼承 而 來 」 。 首先 , 德國籍 的 Mannuch ( 東興 ) 洋行 在 埔里社 的 樟腦 製造 , 遭到 當地 地方 官員 制止 , 雖然 經 該 國 領事 取得 民政局長 的 許可 , 但是 地方 官員 並 不 配合 且 再度 下達 禁令 。 3 月 下旬 , 臺灣 總督府 民政 支部 雲林 出張 所以 私自 製造 樟腦 為由 , 扣押 在 林杞埔 的 東興 棧 、 (仁沙 ) 慶記 棧 、 怡記洋 棧 的 樟腦 , 同時 拘提東 興棧 店主 江傳發 、 ( 仁沙 ) 慶記 棧店 主張 汝珍 及 陳笑 、 怡記洋棧 的 鄭信 ( 振 ) 安 。 3 月 30 日 德國 駐 淡水 領事館 要求 臺灣 總督 儘速 釋放 人員 、 歸還 樟腦 , 並 對 地方 官員 拒絕 釋放 人員 提出 抗議 。 然而 臺灣 總督府 雲林 法院 支部 對 被 拘提 之 人員 各 科 以 300 圓 的 罰款 , 並 全數 沒收 所 扣押 之 樟腦 , 此 舉 遂 引發 英國 駐 日 公使 就 臺灣 官方 的 處置 , 提出 正式 的 抗議 ● 。 臺灣 總督府 對 如此 處置 的 正式 理由 , 在於 這些 腦棧 不僅 違反 樟腦稅 則 施行 前 所 製造 之 樟腦 亦 須 課稅 之 規定 , 更 在於 洋行 試圖 運出島 外 ● 。 1896 年 3 月 3 日 , 德國 駐 淡水 領事館 亦 要求 樟腦稅 則 施行 的 4 月 4 日 以前 , 德籍 商人 所 收購 的 樟腦 , 能夠 免稅 輸往 香港 。 但是 , 臺灣 總督府 4 月 7 日 的 回答 , 則 是 不論 是否 與 外國人 定有 契約 買賣 , 只要 是 在 臺灣人 手 裡 的 樟腦 , 均 需 完稅 方准 出口 。 同年 4 月 8 日 , 該 領事館 再 對 民政 支部 雲林 出 張 所 無視 上 官 命令 , 扣押 洋行 職員 陳笑 並 課 以 罰鍰 提出 抗議 。 4 月 12 日 , 由於 公泰 洋行 320 箱 的 樟腦 為 憲兵 扣押 ● , 自 4 月 14 日 起 , 德國 駐 東京 公使 對 外務省 就 臺灣 施行 日本 現行 對 外 條約 , 提出 10 項 質疑 要求 回答 , 其中 關於 樟腦 部分 如 表 3-2 所 示 。 表 3-2 德國 公使 自 1896 年 4 月 14日 起 所 提 有關 樟腦 之 質疑 第二 條 日本 帝國 總督府 的 命令 規則 , 雖然 關係到 外國人 的 利害 , 但是 卻 未 正式 通知 駐 臺 領事 , 產生 許多 不便 ( 4 月 14 日 ) 。 第三 條 去年 十月 三十一日 臺灣 總督 樺山 伯爵 公布 有關 官 有 森林 及 未 開墾 地 管理 辦法 、 樟腦 製造 辦法 , 皆 已 侵害 德國 商人 既得 權益 。 有關 與 日本 締約 的 條約 國 臣民 在 臺灣 的 權利 之 懸案 , 為 了 右 述 商人 等 之 利益 , 在 未 被 確定 之前 , 各 種 規定 , 尤其 是 提出 經營 樟腦 製造業 執照 之 規定 , 若 不 停止 實施 的話 , 他們 將 蒙受 非常 大 的 損失 ( 4 月 14 日 ) 。 第六 條 如果 在 臺灣 的 權利 關係 尚未 確定 , 而 臺北 的 中央 政府 所 發布 之 訓令 , 又 無法 在 地方廳 施行 時 , 希望 帝國 政府 能 對 該 地方 機關 施以 壓力 匡正 之 ( 4 月 14 日 ) 。 第七 條 為 供作 臺灣 地方 的 物產 , 特別 是 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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