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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布 制憲 代表 大會 的 日期 , 並且 包容 重組 的 眾議院 和 毛派 的 人民 政府 。 兩造 也 同意 請求 聯合國 對 兩造 軍隊 管理 與 監督 , 以 確保 在 制定 憲法 國民大會 有 自由 而 公平 的 選舉 ( 注 43 ) 。 2006 年 11 月 21 日 , 尼泊爾 七 黨 聯合 政府 與 反 政府 武裝 毛派 游擊 組織 在 首都 加德滿都 正式 簽署 「 和平 協議 」 ( Comprehensive Peace Agreement between Government of Nepal and Communist Party of Nepal ) , 結束 近 11 年 內戰 ( 注 44 ) 。 第三 節 南亞 各 國 根據 聯合國 要求 強化 反恐 能力 一 、 聯合國 安理會 第 決議 聯合國 安理會 第 ( 2001 ) 號 決議 , 根據 「 聯合國 憲章 」 第七 章 採取 行動 , 決定 所有 國家 應 : 1 防止 和 制止 資助 恐怖 主義 行為 。 2 將 下述 行為 定為 犯罪 : 本 國 國民 或 在 本 國 領土 內 , 以 任何 手段 直接 間接 和 故意 提供 或 籌集 資金 , 意圖 將 該 等 資金 用 於 恐怖 主義 行為 或 知曉 資金 將 用 於 此 種 行為 。 3 立即 凍結 以下 資金 : 犯下 或 企圖 犯下 恐怖 主義 行為 或 參與 或 協助 犯下 恐怖 主義 行為 的 個人 、 這些 人 所 擁有 或 直接 間接 控制 的 實體 , 以及 代表 這些 人 和 實體 或 按 其 指示 行事 的 個人 和 實體 的 資金 和 其他 金融 資產 或 經濟 資源 , 包括 由 這些 人 及 相關 個人 或 實體 擁有 或 直接 間接 控制 的 財產 所 衍生 或 產生 的 資金 。 第四 章 南亞 恐怖 主義 情勢 及 其 反 恐 情勢 初 探 4 禁止 本 國 國民 或 本 國 領土 內 任何 個人 和 實體 直接 間接 為 犯下 或 企圖 犯下 或 協助 或 參與 犯下 恐怖 主義 行為 的 個人 、 這些 人 直接 間接 擁有 或 控制 的 實體 以及 代表 這些 人 或 按 其 指示 行事 的 個人 和 實體 提供 任何 資金 、 金融 資產 、 經濟 資源 、 金融 或 其他 有關 服務 。 決議案 還 決定 所有 國家 應 : 1 不 向 參與 恐怖 主義 行為 的 實體 或 個人 主動 或 被動 提供 任何 形式 的 支持 , 包括 制止 恐怖 主義 集團 召募 成員 和 阻絕 向 恐怖份子 供應 武器 。 2 採取 必要 步驟 , 防止 犯下 恐怖 主義 行為 , 包括 透過 交流 情報 向 其他 國家 提供 預警 。 3 對於 資助 、 計畫 、 支持 或 犯下 恐怖 主義 行為 或 提供 安全 庇護所 的 人 拒絕 給予 安全 庇護 。 4 防止 資助 、 計畫 、 協助 或 犯下 恐怖 主義 行為 的 人為 敵對 其他 國家 或 其 公民 的 目的 利用 本 國 領土 。 5 確保 將 所有 參與 資助 、 計畫 、 籌備 或 犯下 恐怖 主義 行為 或 參與 支持 恐怖 主義 行為 的 任何 人 繩之以法 , 同時 除 其他 懲治 措施 以外 , 在 國內 法規 中 明確 訂定 此 種 恐怖 主義 行為 是 嚴重 刑事 罪行 , 並 確實 懲處 以 充分 反映 此 種 恐怖 主義 行為 的 嚴重性 。 6 在 涉及 資助 或 支持 恐怖 主義 行為 的 刑事 調查 或 刑事 訴訟 中 互相 給予 最 大 程度 的 協助 , 包括 協助 取得 本 國 所 掌握 、 訴訟 所 必須 的 證據 。 7 透過 有效 的 邊界 管制 和 對 簽發 身分證 和 旅行 證件 的 控制 , 並 透過 防止 假造 、 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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