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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召開 並 簽署 「 宿霧 協約 」 , 譴責 任何 理由 的 恐怖 行動 , 並 呼籲 各 國 合作 解決 恐怖 主義 威脅 。 此 次 會議 由 美國 總統 布希 與 東南亞 國家 領袖 在 2005 年 APEC 高峰會 中 促成 , 約 有 500 名 反 恐 專家 與會 , 包括 聯合國 反恐 委員會 代表 在 內 ( 注 29 ) 。 會 後 由 近 60 個 國家 及 4 個 國際 組織 簽署 的 協約 指出 , 恐怖 主義 已 成為 全球性 威脅 , 但 此 問題 可以 透過 各 政府 攜手 合作 , 把 每 個 地區 的 恐怖 問題 在 地區 層級 就 解決 。 與會 者 同意 , 相關 政府 必須 運用 長期 及 短期 的 策略 來 打擊 恐怖 主義 , 包括 軟硬兼施 、 尊重 人權 及 國際 人道 法律 、 加強 法治 、 促進 社會 經濟 發展 , 以 解決 恐怖 主義 成因 ; 專家 們 也 呼籲 聯合國 在 回應 全球 恐怖 威脅 的 工作 上 , 扮演 主導 角色 。 不過 , 與會 者 也 坦承 各 國 在 反 恐 能力 、 觀念 、 資源 與 優先 順序 上 的 差異 , 是 導致 反 恐 成效 受阻 的 因素 , 但 這些 歧見 或 差異 應 可 透過 國際 合作 加以 消弭 。 各 國 專家 也 同意 , 人們 不 應 將 恐怖 主義 與 任何 宗教 或 種族 劃上 等號 , 而 各 國 也 有 必要 制定 反 恐 法律 。 四 、 東協 反恐 建制 合作 發展 2001 年 911 事件 發生 後 , 根據 同年 9 月 28 日 聯合國 安理會 通過 的 第 決議案 , 聯合國 會員 有 義務 阻止 資金 流向 恐怖 活動 , 凍結 所有 與 恐怖 組織 有關 的 資產 與 設備 , 禁止 本 國 國民 與 恐怖 組織 聯繫 , 並 盡可能 推動 各 種 國際 反恐 措施 ( 注 30 ) 。 相對於 反 恐 議題 成為 2001年 上海 APEC 高峰會 討論 焦點 , 同年 在 汶萊 召開 的 第 屆 東協 高峰會 也 跟 著 通過 「 東協 聯合 反恐 行動 宣言 」 與 「 東協 打擊 跨國 犯罪 行動 計畫 」 , 強調 將 透過 各 種 層次 的 合作 來 對抗 恐怖 主義 , 並 在 2002 年 組織 一 個 「 特別 專家 小組 」 。 此外 , 在 馬來西亞 主辦 的 2002年 第 屆 亞太 圓桌 論壇 中 , 反 恐 也 占 了 一半 的 討論 焦點 。 事實 上 , 在 原來 的 東協 安全 機制 中 , 「 跨國 犯罪 部長級 會議 」 ( ASEAN Ministerial Meeting on Transnational Crime , AMMTC ) 乃是 最 重要 的 對話 平臺 ( 注 31 ) ; 911 事件 後 , 跨國 犯罪 部長級 會議 立即 召開 一 個 恐怖 主義 特別 會議 , 目的 是 提升 其 原先 反 恐 計畫 的 內容 與 層級 。 2002 年 8 月 , 東協 也 與 美國 共同 簽署 「 打擊 國際 恐怖 主義 合作 宣言 」 。 不過 , 東協 的 能力 顯然 有限 ( 注 32 ) 。 從 某 個 角度 來 看 , 約制 東協 反恐 作為 的 主要 因素 是 傳統 的 國家 主權 與 國家 利益 概念 , 對 此 , 泰國 曾 提出 「 彈性 參與 」 原則 , 希望 能 強化 東 協解 第三 章 東南亞 地區 反 恐 情勢 與 未來 發展 決 區域 安全 的 能力 ( 注 33 ) , 但 依舊 未 能 獲得 共識 。 無論如何 , 參與 者 超過 23 個 國家 的 「 東協 區域 論壇 」 ( ARF ) 仍 是 個 重要 的